许可项目名称 : 《执业药师注册证》变更
编号 :京政法制秘字 [2004]26号612-3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
1、《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第一条第(四)项)
2、《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第二条、第九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总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7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申请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或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执业药师申请在本市执业的,由市药监局受理。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份; (示范样本)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 、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按申报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印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 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和签章。
岗位责任人: 市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时限: 1个工作日
二、 审核
标准 :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确认身份证与照片是否相符,且本人能够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核对申请注册者《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与申请注册的一致性;
4、核对健康证明是否是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且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5、核对申请注册者是否经执业单位同意。
岗位责任人 :人事教育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核标准的,出具同意通过的审核意见,在《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在《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签署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复审人员。
时限: 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
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 :人事教育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
按照标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交与审定人员;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审定人员。
时限: 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 :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
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对同意复审意见的,在《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人事教育处审核人员。
时限 : 2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 、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 、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 、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 、制作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证书专用章”;
5 、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6 、对同意变更的,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执业药师注册证》;
7 、 对不同意变更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
岗位责任人: 人事教育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行政机关公章;制作《执业药师注册证》,加盖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证书专用章” 。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六、送达
标准: 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
岗位责任人: 市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时限: 10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