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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优惠办法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来我市投资开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一)鼓励和允许发展的外商投资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有部分,视财力可能由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返还。
    2、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在以后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根据财力可能并经市政府批准可返还50%。
    (二)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加工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1、从有收入年度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3年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后全额返回。
    2、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分或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返还50%。对其中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化农业项目,在以上待遇期满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以后5年内,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返还15-30%。
    3、对外商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适当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或投产后按收益比例分成。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从有收入年度起,经企业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头5年先征收后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
    (三)从事公路、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公路、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头5年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
    2、兴办水电站项目,水资源的使用期为50年,由投资者向市水利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确认。水电站投产后5年内免征水资源费,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四)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创汇,可享受以下政策: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本办法(第一条)有关政策外,自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经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
    2、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并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
   (五)鼓励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以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对此类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还。
   (六)鼓励外商增加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返还40%之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如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用地方面
    外商投资项目的用地,可以有偿出让、租赁和行政划拨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费,从场地使用之日起10年内免缴;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场地,已作为中方投资的,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三、其它方面
    (一)外商投资工、农业生产性企业和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不包括生活性配套设施建设),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乡镇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电贴费、自来水增容费、造地费和不可预见费;地方筹措的教育费附加减半收取;土地管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资源保护费、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使用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及其他规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二)凡在我市境内投资开发项目的外商除享受以上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市委[1999]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也可根据具体的项目给予一项一策的优惠。
    (三)本办法实施的优惠政策,外商独资企业和外资比例达到51%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全部享受;外资比例低于50%的,按比例享受。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龙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

 


 



编辑:陆军 来源: 2006-11-23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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