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市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快速追赶发展,近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龙泉市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帮扶我市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该政策本着“最大力度帮扶企业”的原则,重点加强对企业项目建设、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节能减排、国内外市场开拓等多个方面的奖励补助。为让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用好用足政策,享受政策优惠,现本报对该政策进行解读。
工业项目和基地建设有奖励
企业技改项目资金补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经贸部门备案或核准,经贸、财政、工业园区(各乡镇工业功能区)等部门联合审核的,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企业的制造业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50万元,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的3%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厂(公司)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50万元。企业投资项目已享受市级以上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
招商引资和新办企业奖励。新办工业企业在入园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建成投产,并经经贸、财政、工业园区(各乡镇工业功能区)等部门联合审核后,给予企业分档一次性奖励:总投资额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总投资额亿元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每提前三个月投产,再增加奖励2万元。对招商引资新办企业和现有内生型企业利用市外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扩大规模合作项目,从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的地方财政贡献额,50%奖励给企业。对引进新办的,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小企业孵化基地建设补助。村级集体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留地、空闲建设用地,建设三层以上(含)标准厂房,给予其厂房实际投资额(经审价,凭合法凭证)的3%补助,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市级各项规费免收。
企业集约利用土地方面奖励。每年公布亩均销售收入前20名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包括租用土地)。对实际缴纳亩均税收8万元以上,且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亩0.3万元奖励。对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建设三层(含)以上厂房的,给予厂房投资额2%补助(经审价,凭合法凭证)。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龙头骨干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每年选择当年产值超过1亿元、在本市实际上交税金超过500万元企业为市重点骨干企业。同时每年在五金汽配、木制品、竹制品、矿产业、不锈钢、农副产品、青瓷、宝剑及新兴产业等行业中,各选择一家核心竞争力强、带动效应明显、发展潜力良好,且当年产值、市内年入库税收处于行业前列的企业评为行业龙头企业。对重点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20%奖励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经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论证、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一厂一策”,也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行文请示。
企业上台阶奖励。对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下企业税收增幅不低于20%,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税收增幅不低于10%,且年销售收入和实际上缴税金(不包括税务稽查查补部分)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下列金额的奖励。(见附表)年上缴税金在本市列前三位企业,当年仍保持前三位的,可享受相应档次奖励一年。
企业组建集团和上市奖励。凡企业组建集团,或引进企业集团,并总部注册地在龙泉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过户,免收过户相关规费。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股份改造,注册地在龙泉市的工业企业,奖励法人代表40万元;通过辅导期验收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到证监会的奖励法人代表60万元;上市成功的(包括境内外上市和借“壳”上市)奖励法人代表200万元。其他优惠政策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直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小企业上规模奖励。对当年市内实际上缴税金20万元以上的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乡镇(街道)每增加1家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补助0.5万元。每年按各行业当年入库税收的0.2‰安排资金补助给各工业行业协会,补助资金不足0.5万元,按0.5万元安排。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高等院校举办的工商管理一年以上学习(含高级研修班)的,取得证书后,每年资助每企业1人0.5万元。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可享受市政府组织的不少于5天的高等院校培训1人,可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外出工业考察,还可享受免费体检1人次。
设立企业应急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安排企业应急专项扶持资金80万元,重点用于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重特大灾害损失等。
奖励企业创新发展和品牌建设
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骨干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通过鉴定并已投入生产的新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奖励8万元,省级奖励5万元。企业或个人取得工业类国家发明专利并产业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专利示范的企业,奖励3万元。
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奖励。对获得本市工业企业管理示范单位、达标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地方标准主要起草的单位或企业,标准通过并实施后,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15万元、省级8万元。对列入省级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或试点的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列入省“质量赶超”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省长质量奖”和丽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
企业品牌创建奖励。对当年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省级(含)以上区域品牌,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丽水市著名商标”、“丽水市名牌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
市校合作和科技平台建设奖励。企业与科研院校(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经科技部门认定,有实质性进展的(凭技术合作合法凭证),一次性补助企业前期工作经费2万元;市校合作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项目计划的,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2009年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龙委[2009]1号)相关条款政策。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实验室,行业建立技术服务中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过有关部门认定的当年,国家级奖励10万元,省级奖励5万元。
奖励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项目资金补助。经经贸、环保部门备案的节能减排项目,及企业实施废水处理及循环(重复)利用率达70%以上,且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再生利用等利用率达90%以上的循环经济项目,经经贸、环保和财政等部门审核后,给予工艺改造和设备投资额(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3%的一次性补助(与技术装备投入不重复补助)。
清洁生产等方面奖励。对当年通过省级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省级审核验收的绿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经考核认定的丽水市节能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对外贸易有奖励
外贸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700万美元、1200万美元,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9万元、16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自营出口权且当年自营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奖励1万元;外贸流通企业出口本市产品部分,享受生产企业出口奖励政策。
企业参加经贸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产品展示、展销会、参评会,国内的给予每个摊位补助0.3万元(凭主办方摊位凭证,下同),国外的给予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参展补助不超过2个摊位。
经经贸部门审核和丽水市外经贸局确认,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营销网络(网点),取得境外投资许可证或批件后,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当年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并有出口实绩的给予奖励1万元。获得部、厅级出口名牌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对获得出口商品许可证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优化创业环境
继续实施创业绿卡制度。向外来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地上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含)以上或上年度实际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上年度市优秀企业家发放“创业绿卡”证件。
开展规模“十强”工业企业、贡献“十大”工业企业、发展“十佳”工业企业、“十大”制造业投资项目、优秀企业家(5位)、优秀创业者(5位)、乡镇(街道)工业发展奖和部门工业贡献奖评选。参评企业须当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偷税案件。规模“十强”工业企业主要以企业当年上缴税金、销售收入两个指标综合计分,从高分到低分评定;贡献“十大”企业主要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用工人数等指标综合评定;发展“十佳”工业企业在规模“十强”工业企业之外、发展前景良好的盈利企业中评选,主要以企业当年上缴税金、销售收入等指标综合计分,从高分到低分评定;“十大”制造业投资项目在当年已竣工的项目中评选,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大小从高到低评定;优秀企业家主要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实际上交税金、企业用工人数、社会保险费缴纳和慈善事业等社会责任承担情况评定;优秀创业者主要以企业发展前景、项目建设进度、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等指标综合评定;工业发展奖主要以拓展工业空间、工业发展规模和速度等指标综合评定;部门工业贡献奖主要以“结对帮扶”履职、工业现场督查会和现场办公等会议布置的任务完成等情况,及部门对工业的政策支持、为企业争取上级资金及企业满意度等情况综合评定。
企业申报兑现资金的有关要求。企业于次年1月30日前向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贸局)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年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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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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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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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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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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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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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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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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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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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7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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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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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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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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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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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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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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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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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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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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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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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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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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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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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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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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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3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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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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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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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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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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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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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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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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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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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6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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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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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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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7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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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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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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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9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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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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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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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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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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