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新闻网讯(通讯员 廖水林)历时五年之久的我市青瓷行业协会诉庆元人叶某恶意抢注“弟窑”商标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前作出裁定:撤销庆元人叶某的第3203398号“弟窑”商标在瓷器、陶器等商标上的注册。
2004年,市工商局在商标监管中发现庆元人叶某于2003年注册的商标“弟窑”与我市的千年品牌“龙泉青瓷”同一个类别,而“龙泉青瓷”主要包含“哥窑”、“弟窑”两大部分,“弟窑”是龙泉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瓷器具有赏心悦目的艺术风格,在全国及世界上已经享有盛誉。市工商局立即会同市青瓷行业协会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撤销“弟窑”商标的争议请求,国家商标局于同年受理。为了收集相关材料和证据,2005年以来,市工商局多次召集我市青瓷行业会员、工艺美术大师、相关专家进行了座谈,走访了全市80%以上的青瓷厂家,收集了300多页的关于龙泉青瓷的起源、历史、发展现状的证据材料,并与国家商标局相关部门进行了联系协调。
国家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龙泉是全国著名瓷业中心,“弟窑”瓷器为龙泉瓷器的一种,具有不同于其他瓷器的自然色调和艺术风格,经多年的流传和使用,已成为相关公众对龙泉瓷器约定俗成的一种名称。因此,可以认定“弟窑”是使用在瓷器上的通用名称。“弟窑”商标使用在瓷器、陶器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标志,故不应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编辑:季靓 来源:《剑瓷龙泉》 2010-03-02 1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