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状告公司终获赔
龙泉新闻网讯(记者 杨震山 通讯员 盛洁 方靖)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小陈因拖欠一个公司钱款,想通过干活来抵债,却不慎摔成重伤,因此控告公司方赔偿。
事情要追溯到2013年。当时小陈20岁出头,妻子怀孕即将生产,为了筹集费用迎接家庭新成员,他向公司借了3000元钱应急。添丁之后,家庭经济更见紧张,小陈迟迟还不出这笔钱。恰好公司需要人员安装户外广告牌,想到自己有相关安装经验,小陈便毛遂自荐,向公司表达了干活抵债的想法,也获得了公司认可。
第二天,小陈在工友的帮助下爬上高处,替广告牌固定绳索。因个人操作失当,捆绑的铁丝松脱,小陈失足摔落。工友将受伤的小陈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陈重型颅脑损伤致使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更难以启齿的是,结婚不久的小陈发现自己在该次事故中丧失了性功能,另行鉴定又构成十级伤残。小陈认为,自己是替公司干活,公司理当为他的两处伤势作出赔偿,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愤而向法院起诉,索赔27万余元。
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公司认为小陈主动提出干活抵债,双方没有约定工作时间、报酬,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即使属于雇佣,小陈在安装广告牌时未穿戴安全防护设备,不听劝阻违规操作,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70%责任。而针对小陈性功能丧失鉴定为十级伤残一事,公司也有其看法,大脑的受伤势必造成其他身体机能的损伤,不能重复鉴定。
法院表示,小陈按照公司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劳务,虽然双方未约定报酬,但以劳力还债,亦符合劳务关系中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主要法律特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而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公司在安排劳务活动中,未能提醒或检查小陈是否带上安全设备,仅安排一人协助,是造成小陈受伤的主因。而小陈作为提供劳务者,未戴安全帽,对自己的安全注意不够,是造成本次伤情的次因,应当在此范围内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酌情确定公司承担70%责任,小陈自担30%责任。最终,公司仍需赔偿小陈2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