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新闻网讯(记者 杨震山 通讯员 钟李佳)根据《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17〕第1号)规定,春节期间,只有在除夕零时至正月初五二十四时以及正月十五的零时至二十四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近日,我市有10人因在非规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月3日(正月初七)23时许,城区又一次爆竹声四起,多位市民心存侥幸、无视规定,依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随后,市公安局迅速出动警力对违规燃放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罚。据了解,2月3日夜至2月4日,市公安局共查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9起,处罚涉案人员10名,教育制止30名。
警方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责令停止燃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令不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尽量选择安全环保的方式庆祝节日,共同为减轻我市空气污染,营造安全、文明、良好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