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浙江在线·龙泉支站 天气预报 空气质量 龙泉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8;空气质量等级:优;PM2.5日平均浓度为12微克/立方米,优。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搜索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我市全面整治非法营运市场

    记者从龙泉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获释,从2017年6月16日开始,我市将对非法营运市场进行联合整治,进一步规范客运市场。

    整治时间

    从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9月24日。

    整治范围

    1.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2.利用未经交通、公安等部门许可的平台预约从事道路运输有偿服务的,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3.从事异地营运的出租车,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3千元的罚款;

    4.对在市区范围内道路客运车辆不按批准站点停靠和从事站外揽客的,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以1千—3千元的罚款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以3百—3千元的罚款;

    5.在公共场所阻拦行人、拉客、候客、兜客,为从事非法营运提供便利,不听执法人员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6.在汽车站、公交车站周边等旅客集聚地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公安机关和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从重处罚。

    7.从事非法营运,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1)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涉嫌非法营运车辆的;

    (2)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车辆行驶的;

    (3)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4)拒绝接受调查取证,强行冲卡、逃逸的;

    (5)威胁、恐吓、故意伤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

    (6)聚众闹事,围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8.从事非法营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规定处罚: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

    (二)买卖、使用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

    (三)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建立“黑名单”制度

    每月对查扣的“黑车”在报纸、电视、客运站视频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并将从事非法营运的驾驶员列入“黑名单”,非法营运驾驶员所持的《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不予审验。

    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非法营运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有奖

    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市民积极举报、举证并配合取证,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举报电话:110(公安)或12328交通服务热线



编辑:饶靖宇 来源:今日龙泉 2017-06-16 17:15



龙泉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