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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件作出判决

    为他人出头,召集未成年人进行打架斗殴,我市一名“90后”青年翁某因此站上了被告人席。7月14日,市法院对我市首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翁某,1994年出生,曾因寻恤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3月10日下午,未成年人周某因琐事与另一未成年人蔡某发生争吵。“大哥”翁某知情后,打电话给蔡某,为周某出头,不料被蔡某辱骂。气不过的翁某当晚就组织人员寻找蔡某,欲殴打蔡某。寻找未果后,在翁某的授意下,周某通过组建QQ群联系同学,准备次日再次寻找蔡某。3月11日,翁某、周某召集了二十余人到某超市集合,由翁某安排在场人员分别乘坐四辆车四处寻找蔡某,后在一处采石场找到蔡某等人。随后,翁某一方与蔡某一方对峙,并被持刀追砍,造成翁某后颈受伤,其驾驶的奥迪汽车部分被砍。
    经鉴定,翁某未达到轻微伤标准,被砍奥迪汽车受损部分价值人民币1798元。4月18日,翁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翁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遂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 龙轩     



编辑:季靓 来源:今日龙泉 2017-07-3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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