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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个人出租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龙泉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件留存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建立户籍档案。 同时,可以根据第三方信息或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充实户籍档案内容。
    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因产权变更、停租或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原出租行为改变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  房屋产权没有明确到个人或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产出租,由租金的实际受益人确定为纳税人。
    房产所有权人、承典人不在龙泉市内常住的,或者产权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相关税收。
    第四条  个人出租房产税收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实征收。发现有《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出租房产的计税租金收入按每平方米计税租金单价乘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
    计税租金单价由地税局根据出租房产所处街道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在当年的8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9月1日以后新出租户在当年的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  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信息资料,并协助主管税务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
    房产使用人不能提供产权所有人的信息资料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主管税务机关与产权所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相关税收。
    第八条  欠缴个人出租房产税收的纳税人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时,税务机关要及时追缴欠税和滞纳金。对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暂停不动产过户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欠缴情况,税务机关可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龙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6年7月1日起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产税收的按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全市广大个人出租房产税收的纳税人,如您2017年尚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请您抓紧到龙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首次纳税申报时,请携带房产证和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办理)。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编辑:季靓 来源:今日龙泉 2017-09-1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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