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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法营运行为开展联合整治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依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对非法营运行为开展联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布公共服务、商务等信息都应依法进行,严禁发布虚假和片面误导等信息。
    二、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在市区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有偿服务的,均属非法营运行为。
    三、集中打击查处。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元的罚款;
    在本市范围内利用未经交通、公安等部门许可的平台预约从事道路运输有偿服务的,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本市区从事异地营运的出租车,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市区范围内道路客运车辆不按批准站点停靠和从事站外揽客的,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场所阻拦行人、拉客、候客、兜客,为从事非法营运提供便利,不听执法人员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在汽车站、公交车站周边等旅客集聚地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公安机关和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从重处罚。
    (二)从事非法营运,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1.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涉嫌非法营运车辆的;
    2.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车辆行驶的;
    3.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4.拒绝接受调查取证,强行冲卡、逃逸的;
    5.威胁、恐吓、故意伤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
    6.聚众闹事,围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从事非法营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规定处罚: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
    (二)买卖、使用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
    (三)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建立“黑名单”制度。每月对查扣的“黑车”在报纸、电视、客运站视频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并将从事非法营运的驾驶员列入“黑名单”,非法营运驾驶员所持的《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不予审验。
    六、行为人在非法营运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在电视台、报纸、宣传画、户外宣传栏等形式宣传乘座非法营运“黑车”的危害,提醒广大市民珍爱生命拒乘“黑车”和未经许可非法营运的“网约车”。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市民积极举报、举证并配合取证,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举报电话:110(公安)或12328交通服务热线。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
                                         龙泉市公安局
                                         2018年2月1日



编辑:季靓 来源: 2018-02-08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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