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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三类企业将可拥有纳税信用等级

    见习记者 季卓奕 通讯员 季微畅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自2014年7月起,税务系统已连续三年对企业开展纳税信用评价,按规定参与评价的企业均获得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但根据现行规定,新设立、全年没有营业收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这三类企业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这意味着它们无法拥有纳税信用等级。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这次纳税信用评价管理的完善无疑为这三类企业增添信用资产。”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说。
    据了解,除了新增三类企业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也发生了变化。纳税信用等级将由原来的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新增设的M级纳税信用适用于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被认定为M级企业,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税务机关也会加大服务力度,适时对这些企业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针对于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公告》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编辑:季靓 来源:今日龙泉 2018-03-08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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