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9号
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将采取分步公布、分步实施的方式划转市容环境卫生等21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现就第二批有关职能划转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转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四)《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五)《关于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100号);
(六)《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发〔2016〕86号)。
二、职能划转和管辖区域
以下行政处罚权划转由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
(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大气污染,未按规定处置或者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21项);
(二)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2项);
(三)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7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第二批划转30项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统一由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三、执法监督
(一)自2018年8月1日起,上述划转由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龙泉市人民政府或者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2日
附件:第二批30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职权及其具体处罚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