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设美丽“大花园”,加强社会治理,倡导移风易俗,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龙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现就龙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东至:武潭村(含武潭村),53省道石达石隧道西出口。南至:衢宁铁路(寨背山山脚)。西至:54省道与剑池西路交接处,53省道凤凰山隧道南出口,53省道凤凰山隧道北出口(含龙泉市废旧物资临时周转中心区块)。北至:53省道凤凰山隧道北出口与环城西路北段交接处,环城西路北段与西独线东端交接处,西独线东端与白云路北端交接处,苍松路新村,殡仪馆,51省道公墓山入口。
包括龙渊街道的金乐社区、大洋社区、东升社区、贤良社区、城东社区、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菜村,西街街道的清风社区、西新社区、白云社区、七村、八村、九村、宫头村,剑池街道的水南社区、南秦社区、南大洋社区、大沙社区,六村、南秦村、水南村、周际村、松溪弄村、曾家村、吴处村、东岭村、芳野村、翁仁村、张家村、立新村、武潭村、衢宁铁路龙泉站站场区块。
二、禁止燃放时间:从2019年1月1日0时起,禁止在龙泉市城区划定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龙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烟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除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燃放的区域外,应当由主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主办单位应依照法定大型烟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
四、烟花爆竹制品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五、对龙泉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规划进行调整,取消划定区域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点布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安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的各村(居)及农村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了依法给予处罚外,由纪检监察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可劝阻并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12345)。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劝阻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18〕第1号)于2019年1月1日同时废止。
附:龙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