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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我市达成

  本网讯(见习记者 林欣颖 通讯员 项松)近日,在市人民检察院的监证下,市环境保护局与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将由企业主就其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向市人民政府赔偿人民币7万元整。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在丽水市尚属首例。

  据了解,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我市积极围绕上级决策部署,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协作配合,加快探索实践,进一步完善公检法环联合执法机制,强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建设,为建设美丽龙泉提供制度保障。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像过去这样粗放型的企业经济发展模式再也行不通了。”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对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有积极作用,对于完善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张望 来源: 2019-01-07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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