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浙江在线·龙泉支站 天气预报 空气质量 龙泉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8;空气质量等级:优;PM2.5日平均浓度为12微克/立方米,优。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搜索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用档案记录历史 以真情服务民生

——龙泉市档案局(馆)2018年工作亮点

  2018年,市档案局(馆)遵循习总书记“档案管理要走向开放、走向依法管理、走向现代化”的指示,严格按照省市局的工作部署,围绕龙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党建为引领,努力推动档案工作再创新业绩。

  加快数字转型  档案利用高效便捷

  获批丽水市首个“国家级数字档案馆”,标志着我市数字档案馆工作跨入全国市(县)级先进行列。立足纸质档案的便捷利用和快速服务,开展馆藏档案全文扫描与检索编目工作,完成馆藏存量档案数字化,著录档案条目145.49万条,扫描档案550万页,数字化率达到97.97%,覆盖馆藏所有类型档案的“数据仓库”基本建成,档案查阅服务所需的时间从“分钟级”缩短为“秒级”,变得更准确、更快捷、更全面,实现了馆藏档案的科学管理和便捷利用,提升了档案利用的服务效能。

  推进市校合作  档案文化再续新篇

  深化与浙大的合作,启动新一轮的馆校合作计划。2018年 9月,市档案局(馆)与浙江大学联合编撰的《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三辑(共30册),经中华书局正式出版发行,收录龙泉民国十七年(一九二八)至民国二十六年(一九三七)地方司法档案案例共82个,涉及257个卷宗,8600余件文书。2018年11月24日,于杭州召开《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三辑发布会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结题会后,反响热烈,人民网、浙江日报、丽水日报等媒体纷纷报道,众多专家学者称《龙泉司法档案选编》是民国档案文献整理的典范之作,是中国法制史、社会史、区域史研究的第一手资料,推动了国家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与传承。

  服务改革大局   档案平台作用凸显

  加快政务服务电子化归档能力建设,推进电子文件接收进馆单套制转轨,促进档案管理向电子政务稳妥对接延伸。完成丽水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中8大类共2004项行政权力事项的电子化归档设置工作,为实现电子档案接收开辟了新通道。提升1+9+N数字档案协同管理系统,建设完成“1+10+N”机关档案室系统,成功打通“一窗受理、行政审批”系统归档接口,实现“最多跑一次”改革电子数据和协同办公系统电子文件在线归档和利用。完成38批共10.48万件文书类电子档案接收及政务服务网12家单位共19个批次的电子档案接收工作。

  强化监督管理   档案建设有新进展

  加强基层档案管理与档案服务,继续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工作培训与法规宣传,发挥档案管理手段在镇村主要职能活动、项目资金使用、资源资产管理等各方面的记录、留痕作用,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学习外地确权档案工作先进经验,开展业务培训和疑难解答,并前往19个乡镇、街道开展现场服务,及时跟进并到档案整理中介公司开展上门指导,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市确权档案的整理与数字化处理工作。开展历史文化村落专题档案采集工作,助力省级美丽乡村示范县创建。

  注重民生需求   档案服务提档升级

  坚持从服务民生出发,注重民生档案资源的接收和整合利用,建成山林田地等常用39个民生档案数据库专题,可供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林权登记、征地政策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个人原始信息确认等方面进行全面检索利用。补充完善馆藏1949年—2013年婚姻登记档案9万余件,与民政局实现双方数据共享,全力推进社保、学籍、婚姻、房产信息等涉民电子业务数据的登记备份,使档案物尽其用、惠民便民。提升窗口岗位查档服务能力,从查档系统升级、服务作风优化、办件时间压缩等各方面保障群众需求得到切实回应,窗口查档服务得到很大提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在丽水市率先通过县级档案馆业务建设能力达标测评,有效提升档案管理科学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 档案知识

  《浙江省实施〈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细则》解读

  “三农”问题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村级档案作为各类村级组织在农村开展相关活动的原始记录,充分反映了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各个方面,是确保农村基层工作质量、巩固农村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保证。做好村级档案工作,确保村级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对于维护现有农村经营体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强化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农村档案工作,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国家档案局与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村级档案管理办法》,以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的形式,于2017年11月23日正式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农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实施〈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细则》,于2018年10月9日下发,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行。

  《浙江省实施〈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全文共计7章32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说明了制定《细则》的目的及主要参考的法律法规、村级档案的定义、必要性以及主要工作原则。

  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村级档案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其中第五条分别对乡镇(街道)、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农业等涉农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村级档案管理所需具备的硬件设施设备要求。

  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从制度建立、资料收集、材料要求、归档类别、整理规则、库房管理以及档案销毁等方面对档案规范管理进行了明确,其中特别提出“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和“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对档案统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查阅利用以及档案资源开发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提出了“档案统计工作要有连续性”以及“档案的查阅利用须维护村集体和村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利用规定、履行查阅手续,利用者不得有涂改、损毁、调换、抽取档案等行为”。

  第二十七至第二十八条对村以及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以及村级组织换届中相应的档案移交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二条分别对奖励、制定细则、解释权以及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

  同时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供参考使用。

  《浙江省实施<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的出台,对加大村级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力度、提升农业农村档案工作水平、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编辑:张望 来源: 2019-01-23 11:01



龙泉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