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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龙泉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列入2019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5〕7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苍松南路,南至华楼街,西至新华街,北至贤良路(详见图示红线范围)。

  二、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

  本项目的主管部门: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龙渊街道、剑池街道、龙泉市江滨两岸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本项目房屋征收协助组织实施单位:龙泉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三、征收评估时点:2019年5月15日

  四、征收时间

  (一)征收时间: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7月26日。

  (二)签约生效期限: 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6月16日。

  该项目附征收生效条件,截止2019年6月16日,每个区块被补偿人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100%(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分为A、B、C 三个区块,三个区块分别计算),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该签约比例的区块,补偿协议不生效,相应区块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三)享受协议签约奖时间:

  在2019年6月16日24时前签订协议的,按户全额享受协议签约奖;同时,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全额享受协议签约奖。

  (四)享受腾空搬迁奖时间:

  在2019年7月16日24时前腾空搬迁的,按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全额享受腾空搬迁奖励。2019年7月16日24时后腾空搬迁的按日扣减腾空搬迁奖励。

  五、“户”的认定

  征地房屋补偿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地房屋属于共有产权的,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

  六、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及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补偿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计算。

  (二)被征地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七、房屋评估

  (一)被征地房屋的价值,经被补偿人选择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征收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

  (二)被征地房屋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地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地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三)被补偿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四)被补偿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住宅用房补偿

  征收城区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征收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由补偿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不予安置。

  (一)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被征地房屋的补偿包括:

  1.被征地房屋的价值:参照国有出让土地房屋评估价格确定。

  (1)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为准,被征地房屋层数为一层的,按规定补偿后,再给予被征地房屋评估价值的30%补偿;被征地房屋层数为二层的,按规定补偿后,再给予被征地房屋评估价值10%补偿;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建筑面积;

  (2)房屋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参照《关于公布2018 年度龙泉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建设〔2018〕96 号)文件,并由征收部门结合成新予以确定,无参照补偿标准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费:给予每户1500元搬迁费,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3.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偿。

  4.购房补助:被补偿人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根据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每平方米1200元的购房补助。

  5.协议签约奖:被补偿人在规定签约时间前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

  6.腾空搬迁奖:被补偿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搬迁的,根据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腾空搬迁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扣除60 元。

  7. 集体土地上征收住宅用房和经认定后按房屋评估价给予折价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定给予被补偿人补偿的同时应扣除相应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部分土地征收区片综合价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230元/平方米)。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由补偿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地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被征地房屋价值按货币补偿标准计算)。

  1.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符合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计算:

  (1)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为准,被征地房屋层数为一层的,按规定补偿后,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补偿;被征地房屋层数为二层的,按规定补偿后,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补偿;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建筑面积; 

  (2)被补偿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按人均2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算。

  同时符合(1)、(2)项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计算补偿。

  被补偿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处住宅的应合并计算。

  2.计算人均建筑面积的人数,以征地公告发布时被补偿人家庭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常住户口人数确定。但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增加一个计算人数:

  1.己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登记结婚且无子女的;

  2.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尚未有子女的;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4.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不包括有直系晚辈)。

  被补偿人的父母属于被征地村村民且无独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经其本人申请及被补偿人的兄弟姐妹同意,方可计入。

  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在被征地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征地公告时与被征地村村民结婚三年以上具有农业户口,且在原籍未享受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农村村民拆迁安置相关政策的配偶;

  (2)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限价房和解困房,领取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下同)的配偶;

  (3)非农业人口未婚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子女;

  (4)原户口在被征地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被征地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被征地村的监狱服刑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计算人均建筑面积的人数按征地公告发布时符合以上规定的人数计算,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征地留地建房(含已批未建)或已享受过征地房屋补偿迁建安置的人数除外。

  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人数的认定,由被补偿人申请,宅基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人数的认定证明。

  3. 周转房源的使用及租金标准

  清风路周转房6套,面积为30—60平方米;周转用房供房屋被补偿人临时安置使用,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周转用房的面积差互结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房屋征收部门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临时安置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被补偿人临时安置费,即每月每平方米30元;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被补偿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逾期未腾退的,被补偿人向征收部门支付二倍的临时安置费,即每月每平方米30元。

  4.安置房源

  城东安置小区和锦绣苑安置小区现有房源及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回迁期房。回迁期房根据该区块总体开发时的设计方案确定。

  5.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以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可以选择扩大27平方米的安置房,再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确定,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27平方米(含27平方米)以内的结算按安置房评估价(结合层数)计算,超出部分按安置市场评估价计算。

  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用房面积的,可以选择一套以上的安置用房,但安置用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45平方米之和,如被补偿人自愿放弃选择多套安置用房,超出的合法建筑面积价值按货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被补偿人在同一征收地块有多处房屋的,面积可合并计算。

  6.安置用房的优惠政策

  安置用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按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安置基准价结算的面积)的5%进行补助;安置用房每单元设置二部电梯的,按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安置基准价结算的面积)的7%进行补助。

  7. 安置用房交付时限与结算

  (1)选择城东安置小区和锦绣苑安置小区现有房源的交付时间为征收项目所有被补偿人搬迁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选择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回迁期房仅为新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地房屋腾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选择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回迁期房有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地房屋腾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

  (2)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被补偿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3)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补偿人自腾空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二次搬迁费;

  (4)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期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被补偿人可支取的补偿款为:扣除安置期房基准价值(安置期房面积×期房基准价)外的其他补偿费,并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和二次搬迁费;

  (5)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期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被补偿人可支取的补偿款为:扣除安置期房基准价值(安置期房面积×期房基准价)外的其他补偿费,并按安置期房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和二次搬迁费;

  (6)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期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单套27平方米(含27平方米)、多套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结算按安置期房基准价(结合层数)计算,超出部分按交房时的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8.选房机制

  具体选房细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九、“住改非”的认定与补偿

  (一)“住改非”房屋的认定

  1990年4月1日以后将临街(路)底层住宅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简称为“住改非”。

  1.被补偿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的纳税凭证;

  2.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止,尚在正常经营且已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的。

  (二)“住改非”面积的确认

  自然间进深在5米以内的按实际计算,进深超过5米的按5米计算。

  (三)“住改非”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按原房屋登记用途进行补偿;

  2.再给予按照经营性用房的评估价值与原房屋登记用途的评估价值的差的30%给予补偿;

  3.对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经营性用房价值的5%计算,给予被补偿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已停产停业闲置的,不予补偿。

  十、征收补偿款结算办法

  (一)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并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被补偿人办理货币补偿金的结算手续。

  (二)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一并结算,多退少补。

  十一、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生效后,征收双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履行。

  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补偿人与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补偿人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被补偿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答复期限内,征地房屋补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答复期限届满,被补偿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补偿人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被补偿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征地房屋补偿主管部门责令被补偿人限期交出土地。征地房屋补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并出具行政决定书。

  被补偿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补偿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征地房屋补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前,补偿人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征收有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所有权、使用权的,由补偿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并拆除。拆除前补偿人应当对被补偿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补偿人对被补偿人实行货币安置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  

  被补偿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补偿人应该书面告知被补偿人。

  十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编辑:张望 来源: 2019-03-18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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