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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和“两山”发展战略思想,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推进我市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奋力打造新时代美丽幸福好龙泉,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进产业平台动能提升
(一)保障用地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建立存量工业用地“只增不减”“逐年增量”机制,对“三改一拆”“低散乱”整治等盘活的工业用地,原则上用于工业项目。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强化“一区四园”工业空间布局,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确保每年有60%以上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和小微企业园。
(二)推动选商引资。对新引进的选商引资项目(市外投资主体在我市以资金、实物、技术成果等形式新投资,且固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投产的,从投产之日起,第1-3年,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第4-5年,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奖励。以商引商类项目(包括兼并重组、投资入股等项目)市外投资主体占股 50%(含)以上的,享受新引进的选商引资项目奖励政策;市外投资主体占股25%-50%的项目,以其市内合作企业的前三年地方财政贡献额最高值为基数,且其地方财政贡献额增幅达到15%以上,第1-3年,超基数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4-5年,超基数部分给予50%奖励。
对引进央企、世界和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的二产项目;市外投资主体在龙创办新企业或通过与龙泉现有企业重组(兼并)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总部须在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可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在财政奖励、项目建设、设备购置、项目配套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特惠政策。
(三)加快项目建设。对新供地的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经审价,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下同)超过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分别按投资额的1%、1.5%、2%给予补助;其中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10%、12%、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投资项目已享受市级以上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四)加快企业培育。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凭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其他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每新增1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鼓励做大规模。对三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实际缴纳税费首次分别超过相应档次的(见右上表),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应金额的实物奖励。(注:两项指标中,税费达到、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的,按相应档次的80%给予奖励。主营业务达到、税费未达到的,不予奖励。)
(六)鼓励提质增效。对当年税收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达到15%(含)以上的企业,以前三年地方财政贡献额最高值为基数,按超基数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本条款奖励与(五)鼓励做大规模条款不重复享受。
三、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七)提高装备水平。现有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300万元(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且年缴纳税收5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经审价,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下同)的10%、12%、15%、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投资项目已享受市级以上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
(八)力推“机器换人”。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级“机器换人”分行业试点的项目,另行制定奖补办法。
鼓励引进大专院校或“机器换人”工程服务公司在龙泉成立行业性“机器换人”服务平台,经经济商务局认定,每年为本地企业开展技术服务10家以上的(以服务平台和企业合同为准)给予5万元奖励。
(九)增强创新能力。对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科技创新按科技新政策执行)
(十)鼓励管理提升。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外出考察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具体由经济商务局安排)。完善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对列入经济商务局重点企业监测系统且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企业,每年给予0.2万元监测经费补助。
四、大力推进数字经济发展
(十一)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对新通过国家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类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实施信息化系统建设,对当年软件投资超过30万元(含)的,按软件投资额(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鼓励数字经济发展。对当年新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三)推进企业上云。对于首次上云企业,企业与云服务商签订云服务合同,经省经信厅审核认定的,按当年发票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元;续签企业则按当年发票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元;当年评为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四)推动园区数字化。鼓励“一区四园”和小微企业园开发应用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提升智慧管控和服务水平。对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小微企业园实施数字化管理的项目,当年设备和软件投资超过50万元的,按投资额(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加快推进亩产效益提升
(十五)提升亩产效益。坚持“亩均论英雄”,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中亩均税收前10位的规上企业,且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际缴纳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年实际缴纳亩产税收15万元(含)以上的,每亩给予0.5万元奖励;年实际缴纳亩产税收20万元(含)以上的,每亩给予1万元奖励;年实际缴纳亩产税收30万元(含)以上的,每亩给予2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集约用地。鼓励企业新建、改建多层厂房,对企业按审批的规划方案建设三层(含)以上厂房,且未改变用途,对当年取得房产证的,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补助(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对“零土地”技改增加厂房容积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推进产业绿色安全发展
(十七)鼓励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按协议时间建设完成,并按设计方案竣工验收后,对小微企业园开发业主按10万元/亩(以用地红线为准)给予“三通一平”等配套设施补助。
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的小微企业园,对其厂房投资部分享受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消薄政策。对国有企业在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投资建设和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以租赁为主的小微企业园,按协议时间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后,对其厂房投资部分按标准钢结构厂房80元/m2、混凝土框架厂房120元/m2给予补助,已享受消薄政策的部分,不重复补助。
该条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各开发主体,由开发主体牵头审核兑现。
(十八)提升小微企业园运行管理。2018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以租赁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对小微企业园业主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并给予3年期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补助(以租赁合同及交纳租金凭证为准)。
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小微企业园绩效(星级)评价达到省评价指标体系3星、4星、5星,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运营机构申报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对小微企业园新入园企业,年缴纳税收20万元(含)以上的,前3年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奖励。
(十九)推进“腾笼换鸟”。经项目准入论证并和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签订入园协议的“腾笼换鸟”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每亩给予2万元奖励。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在“腾笼换鸟”过程中转让企业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地方财政贡献。对司法拍卖进入三拍的企业(资产),经市政府同意,国资可参与收购。
(二十)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对当年淘汰更换熔炼设备(中频炉等)的企业,给予每台5万元补助,对当年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的企业,给予每套10万元补助,对当年按要求淘汰的砖瓦窑,给予每门2万元补助。
(二十一)推进绿色发展。对当年通过审核验收的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和绿色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创建省级、丽水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称号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十二)强化安全生产。对当年新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规模以下企业,给予0.8万元奖励。
七、加强品牌培育质量管理
(二十三)鼓励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给予 8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政府部门颁布的国家级、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政府部门颁布的省级、丽水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省级、丽水市级质量管理示范(先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名牌林产品,给予8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二十四)提升质量管理。对当年新开展《浙江省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基本要求》达标活动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经审核验收评为省级以上工业计量标杆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市场监管系统主办评选的QC优秀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二十五)推进标准建设。对承担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按国家标委、国家分标委、省标委、省分标委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3万元,实施文本上署名前三的企业给予双倍奖励;对为主制(修)订“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参与署名前三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励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丽水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标准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六)支持认证评定。对当年新获得浙江制造认证“品字标”,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取得GMP认证,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取得TS制造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XK制造业许可证)、“CCC”认证,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取得SC证,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FSC-FM森林管理认证,给予10万元奖励。
八、完善创业创新激励机制
(二十七)加强生态工业考核。开展生态工业发展考核,工业企业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十强工业企业”“十佳发展工业企业”“十佳亩产贡献企业”“优秀企业家”“政府质量奖”,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开发主体根据考核结果,对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嘉奖。
九、附   则
(二十八)扶持对象条件规定。
1.本政策除条文中已明确有特定享受对象或享受条件的以外,享受对象应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统计局提供纳统企业名单)和当年实际缴纳税收5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5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2.对当年实际缴纳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以上标准的1.2倍执行;对当年实际缴纳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以上标准的1.3倍执行。本款与本政策(六)鼓励提质增效、(七)提高装备水平、(八)力推“机器换人”三个条款不重复享受。
3.一般限制性规定
①水电、光伏、风电企业、国有企业(小微企业园除外)不享受本政策;
②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③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④2019年1月1日后新签约、新投产的选商引资项目和新入园项目,未按协议或合同履约到位的,不享受本政策(二)推动选商引资、(三)加快项目建设、(七)提高装备水平三个条款的奖励或补助。(选商引资项目履约情况由产业组牵头单位会同引进单位负责核实,新入园项目履约情况由开发主体负责核实)2019年1月1日前签约的选商引资项目按(龙委办发〔2017〕43号)文件执行。
(二十九)申报和兑现事项。符合以上补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各自所在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并在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系统中进行注册录入;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汇总表于1月30日前上报经济商务局;由经济商务局、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实施主体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兑现。其中,符合“腾笼换鸟”奖励条件的企业向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申报,由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负责认定核实,经济商务局、财政局、招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拨付。
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市财政(或上级部门)多项补助和奖励的,按补助或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企业当年享受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缴纳税收留本市部分,选商引资投产第一年企业、设备投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上云、行业性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园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奖励或补助不受税收留本市部分限制。
产业培育专项政策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三十)本政策由经济商务局牵头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中关于扶持奖励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市其他文件与本政策不相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龙泉市经济商务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6日      



编辑:蓝钦琪 来源: 2019-08-0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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