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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实施开放合作,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我市开放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境)外展览会,重点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市场。参加各级经信、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境)外展会,对其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同时给予每家企业每次差旅费补助,具体标准:除西亚外亚洲地区1万元,其他地区2万元。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境)外展会,经市经济商务部门确认后,对其给予展位费50%补助,差旅费按上述标准70%补助。境外每个展位费补助不超过2.5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40万元。参加“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展会补助标准上浮20%,同一展会已享受上级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支持企业参加经信、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展会,省内每个展位定额补助0.8万元,省外每个展位定额补助1.2万元,企业自行参加经信、商务部门展会目录内的展会,经市经济商务部门确认后,按上述标准50%补助。每家每次展会补助不超过3个展位,企业年补助上限15万元。同一展会已享受上级补助的不重复享受,每次展会补助以实际支付展位费为上限。
鼓励由相关协会组织抱团参加分行业境内重点展会,经市经济商务部门确认后,给予重点支持,给予展位费(凭合法凭证)70%补助;用于宣传推介龙泉市整体形象的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凭合法凭证),给予全额补助。
(二)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对当年境外商标注册获证的企业,按注册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商标每个国别补助不超过2万元,国际组织注册的,每个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对当年获得境外专利的企业,按境外专利申请费给予50%的补助,每项专利补助不超过8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认定认可的各类国际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每项认证给予补助5000元。
对当年新获国家、省级、丽水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对外贸易,对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予以奖励。
(四)培育外贸发展服务平台。积极引进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带动我市小微企业出口。对当年获国家、省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鼓励支持,已享受市级以上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条奖励。
对当年新获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单位(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鼓励支持。
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新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的投资主体,给予3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市级以上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条奖励。
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鼓励出口企业积极主动适应国际贸易发展新趋势,探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企业通过与省级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合作,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商品展示、接受线上下单,实现线上交易的,给予一次性跨境电商运营技术服务费50%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
(五)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对小微企业实施成长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已发生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金额给予70%的补助。
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实际贷款额产生的利息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企业参加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应诉,给予诉讼费50%的补助,每企每案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对协会组织企业参加行业抗辩,每个行业协会每案补助30万元。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六)支持进口稳定增长。根据最新版国家鼓励加快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企业进口重要装备、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进口1美元补助0.03元人民币。鼓励进口商贸企业自营进口,进口日用消费品等其他产品(限制性进口除外),且当年进口总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进口1美元补助0.02元人民币。每家企业补助上限30万元。
二、加大引进外资力度
(七)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全面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不断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准入限制政策,提升政策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度。引导外资投向重点产业领域。鼓励外资投向我市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制药、新材料、信息技术、绿色能源、健康、文化、生态精品农业等产业。鼓励建设国际合作产业园。
(八)加大土地支持力度。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地。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市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经济开发区每年新推出的土地有10%以上专门用于招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九)加大外资利用支持力度。对鼓励类项目当年现汇的实际利用外资,经市经济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后,按当年实际现汇到资每1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设备出资额超过15万美元,按设备到资额(凭合法凭证:外汇局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银行到资证明)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对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隐形冠军项目和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华侨积极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利用外资且总投资超过500万美元(含)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政策。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
(十一)大力支持境外投资。对企业经备案(或核准)到境外投资:设立贸易公司,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设立生产性企业、加工贸易型企业、研发机构、并购或参股国外企业、开发资源,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投资的,奖励标准上浮20%。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前期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对境外各类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换回的资源回运保费(不含挂靠、代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养费等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费用比例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合法凭证)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产生的实际保费支出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额上限30万元。
(十二)大力支持开设境外市场。对企业到境外设立的商品专业市场,经营规模在20家经营户以上且龙泉市企业入驻10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5万元,经营规模在50家经营户以上且龙泉市企业入驻25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超过100家经营户且龙泉市企业入驻50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四、优化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
(十三)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经商、税务、财政、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开放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商务局。
推进“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准服务外经贸企业,营造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建立健全信息通报、企业联系和培训等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和服务,缩短出口退税周期。努力培育壮大外贸企业主体,扩大外贸总量,调优出口产品结构,防范贸易风险,形成全市合力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外贸易统计监测,对列入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和“订单+清单”预警预判监测系统的出口企业,根据申报按时性和准确率给予信息员每年最高2000元补助。
(十四)加强开放经济考核力度。每年对“优秀出口企业”、“市场开拓贡献企业”,给予通报奖励。对当年出口额在全市前5位且超过1000万美元的优秀出口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五、附   则
(十五)扶持对象和条件。
1. 在我市工商税务登记、纳税,财务制度健全的,且生产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30万元(含)以上或流通企业出口额30万美元(含)以上。
2.申报市场拓展、引进外资的相关奖励或补助的企业不受税收和规模限制;以下情况的不享受本政策:
(1)国有企业;
(2)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
(3)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 对当年实际缴纳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生产企业和当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流通企业按以上标准的1.2倍执行。
4. 其他说明,本意见上浮标准执行的均不受上额限制。
(十六)申报和兑现事项。符合以上补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各自所在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并在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系统中进行注册录入;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汇总表于1月30日前报送市经济商务局;由经济商务局、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实施主体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拨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件中关于奖励补助内容部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市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相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龙泉市经济商务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6日    



编辑:蓝钦琪 来源: 2019-08-0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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