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季丹 通讯员 黄方方)8月23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其中主犯王某、涂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九万元;其余11名从犯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此案为丽水市扫黑办第二批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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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涂某组织领导被告人曹某、陈某、杨某等11人多次采用“软暴力”方式实施非法催收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贷款人或者其亲友的工作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