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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就火眼:旅游慎防六大猫腻

    旅游消费权益侵害是近几年来投诉热点之一,并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旅游消费已从过去明显的“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导购伪劣旅游商品、转卖消费者(卖猪仔)、强行收取小费”等转入较隐蔽的“广告承诺与正式签约不符、标准合同与自定的行程表不符,景点及服务缩水、变相收取小费”等侵权问题。
  (一)低价广告虚假宣传
  一些旅行社实际出团价格比广告价格高。所谓的低价有许多费用“不含”:不含机场建设税、不含旅游局规定必须为消费者办理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不含机场接送,并且行程表上有些景点的门票、乘坐缆车的费用自理。广告中明确作出“信心承诺”,“保证团团赠送两晚四星酒店、增加景点著名景点”。实际到了行程表中,“四星酒店”就变成了“四星标准”,著名景点行程表上根本就没有安排。
  (二)强行增加不公平条款
  目前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一部分是省旅游质监所监制的标准合同,另一部分是旅行社附加的行程表,问题常常出现在旅行社自行增加的行程表上。很多旅行社的行程表都自定了多条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如遇恶劣天气影响、当地政府行为等因素而造成行程方面的延误或更改时,责任不归旅行社,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等,而实际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这种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情况下,旅行社作为合同履行方,有义务及时向消费者通报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损失,而不能单方面行使更改合同的权利。
  (三)“标准”缩水质价不符
  旅行社在“星级酒店”与“星级标准”两个概念之间打擦边球,使消费者难于取证投诉。
  (四)行程表中藏“奥妙”
  行程安排模糊。行程表基本上都存在没有出团、返回的时间,也没有标明沿途吃住点的酒店名称、就餐和入住时间、当地有哪些可以安排的自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等,这就给旅行社、地陪导游留下很大的自由安排、随意更改的空间,而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五)导游服务差异大
  一些导游变相收取小费,向游客推荐自费项目、沿途增加行程表以外的购物点、以暗示的方式向游客索要实物。
  (六)强制参观高价店
  一些旅行社购物定点,强制参观。导游带去的商店,促销人员都吹嘘店内商品价格优惠。购买后比较才发现价格比市场价高出很多。
  防范锦囊:不要轻信低价宣传。报名前先了解旅游地信息,通过比较吃、住、行的标准,景点的安排和行程的合理性,再决定自己参加哪一个旅行社。签合同时要注意格式条款。签名确认前注意标准合同与行程表中,是否有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条款。旅游途中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与导游、旅行社交涉。无法协商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如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待返回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或消委会投诉。



编辑:陆军 来源: 2005-05-1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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