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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日报]龙泉又添文化“金名片”

——“龙泉司法档案”现象探究

记者 陈建生

通讯员 范思红 章亚鹏 潘世国

  11月24日,《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三辑发布会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结题会在杭州举行,“龙泉司法档案”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龙泉市档案馆拥有晚清民国档案数量居全省县级馆之首,其中1.7万卷是民国司法档案。时间自咸丰八年(1858)至新中国成立止,共17333件卷宗88万余页,为国内目前发现保存最完整、数量最大的民国时期基层法律档案文书。档案清晰记录了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从传统到近代变革的完整过程;同时也记录了近代地方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家庭婚姻、民众观念等方面的变迁,实际涉及民众生活的几乎所有内容,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社会史、近代化进程的珍贵史料。随着龙泉民国司法档案研究价值逐步体现,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龙泉司法档案”已成为一个专有名词,已成为继龙泉青瓷、龙泉宝剑之后的第三张历史文化“金名片”。

  发现:

  研究历史遗留的珍贵信息

  龙泉以宝剑和青瓷闻名于世。2007年浙江大学地方文书研究团队在丽水调研期间,一个意外的重大发现令研究人员感到无比振奋——龙泉档案馆完整保存着晚清民国年间龙泉地方法院的档案。“2007年我来到龙泉市档案局(馆),搜寻地方历史数据。在龙泉档案馆的库房里,见到了这批收藏在密集型书架上、占据大半个库房的珍贵资料——龙泉晚清民国地方法院司法档案。这不像王道士无意之中打开藏经洞,发现敦煌文书,也不像学者从事田野调查,在断垣残壁之中找到半块镌刻有珍贵文字的旧碑,得来多少出于意外。”多年后,浙江大学教授、《龙泉司法档案选编》主编包伟民对龙泉司法档案的“发现之旅”记忆犹新。

  由于龙泉僻居深山,民国时期包括抗日战争在内的多次战乱甚少波及,龙泉档案是我国发现最完整的一批民国时期的基层法律档案文书。龙泉晚清民国司法档案原属龙泉法院所有,上世纪八十年代,龙泉档案局对各单位文书进行全面清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接收档案进馆。民国司法档案于1985年从法院移交给了龙泉档案馆。

  从晚清至民国,这批档案几经易手,进馆前保管条件较差,致使60%以上的案卷存在虫蛀、霉变、破损等情况,损坏程度较为严重,急需抢救保护。“旧纸脆弱得让人不敢去触碰,为更好地保护与利用这批宝贵的档案文书,必须立即扫描卷宗,将影像储存在计算机里,再进行下一步工作。”龙泉市档案局对龙泉晚清民国司法档案实行专库管理,并采用标准化档案密集架,配备温湿度自动调控设备,安装监控摄像头,全面监控。同时,档案局积极组织力量对破损档案进行人工裱糊修复,并通过数字化,建立数据库。2008年12月,投入44.7万元对1.7万卷77.8万页的龙泉民国司法档案进行全彩扫描,完成民国司法档案的全文数字化工作,建立龙泉民国档案数据库。2013年,龙泉市档案馆建立档案裱糊中心,对破损档案进行抢救裱糊。

  2008年,龙泉市档案馆与浙江大学历史系达成全面合作协议,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了这批档案卷宗全部数字化工作,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借助浙江大学研究团队编研力量,对这批档案进行了全面的编目整理,理清了各个卷宗的基本情况。整理这套档案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期。“20多台扫描仪日夜不停地工作,花了近一年时间,才把这层层叠叠摞满半屋子书架的档案全部扫描完毕。”包伟民说,为加强项目编研力量,浙江大学地方历史文献编纂与研究中心2011年2月成立。2011年6月,龙泉市档案局与中华书局合作,整理出版《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由此,整个项目形成了龙泉市档案局提供原始的龙泉司法档案,经浙江大学整理与研究,最后由中华书局出版。2012年8月,为了进一步挖掘和利用这批档案,龙泉市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联合成立了“龙泉司法档案研究中心”。

  再现:

  民国基层社会的市井百态

  从山林、田地的经济纠纷,到买卖婚姻、伪造婚书,到“刁民”的赌博、官员的贪污,一个多世纪后龙泉司法档案研究者向人们展现了一个光怪陆离而又无比真实的传统中国基层社会。

  “龙泉司法档案重构晚清以来浙西南地区民众社会生活史,真实记录这一时期社会日常生活。”龙泉市档案局局长魏晓霞介绍说,龙泉司法档案清晰地记录了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从传统到近代的完整的变迁的过程,也记录了近代地方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家庭婚姻,民众观念等等各方面的变迁。

  龙泉司法档案描述了一幅生动的清末民国年间浙西南地区基层民众日常生活的图景,它记录了许多其他文献不能记录或不愿记录的内容,使得他们那些本来不会、或者不便示众的生活细节,都不得不“抛头露面”。一份民国五年(1916年)的“卖妻契”,揭示了传统中国的穷人中存在的一妻多夫现象。婆婆和丈夫做主,把一个不幸的女人“出卖”给别家,价码在契约上写得清楚:“英洋廿五元”。这些有违礼、法的民间行为,在传统社会不见于正史野史,却在司法档案中得到详尽披露。当年的社会生活的种种基层民众生活细节,就这样通过诉讼案例的形式,向世人全盘托出。

  据介绍,这些档案资料记录了民国时期司法纠纷和案件发生、调解、提起诉讼,直至最后判决、上诉和执行的完整的法律过程,其中不少资料还生动展现了晚清民国时期人们日常生活、社会关系和经济活动的细节。记录了近代地方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家庭婚姻、民众观念等方面的变迁,涉及民众生活的几乎所有内容。档案中卷帙浩繁的诉状、辩诉状、口供和作为证物保存下来的契约、文书等等,记录了大量的社会生活信息,而且它们还直接反映出法律更革与社会变迁之间的互动机制和过程。

  除了记录案例本身以外,《龙泉晚清民国司法档案》中的很多案卷还记载了珍贵的地方历史信息。从一份记载仿古青瓷案件始末的档案中,可以了解当时龙泉青瓷业传承发展的情况。民国七年(1918年)的一件档案讲述了一个古代青瓷仿制者的遭遇。生于晚清龙泉的廖献忠潜心钻研,成功仿制宋代官窑瓷器。有人从他手里买了仿古瓷器,又当作真古瓷出售骗人,官司打起来后,调查到了廖献忠头上,自觉上当的买家把廖家的瓷器和未完工的半成品都收缴而去。廖献忠遂也提起诉讼,并呈文到浙江省长公署和浙江实业厅。省城的官员最后做出了这样的表态:仿古和伪造不同,若廖献忠果能仿制古代官窑青瓷,理应保护。今天的龙泉瓷人均以能还原出哥窑古瓷的裂纹为骄傲,这个案子不仅让人们一窥百年前一位瓷人先辈的真实生活,也为了解民国早期龙泉仿古瓷情况提供了难得的资料。

  展现:

  地方司法变迁的完整数据

  龙泉晚清民国司法档案共计17411卷88万余页,时间自清咸丰八年(1858年)至1949年,横跨近100年历史,记录的诉讼案件超过2万个,是目前民国时期保存最完整、数量最大、最具基层性的地方司法档案。它清晰记录了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从传统到近代变革的完整过程,对研究我国近代民间法制具有重大作用,被海内外专家誉为司法档案的一次重大发现。

  这批档案记录了近代地方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家庭婚姻、民众观念等方面的变迁,实际涉及民众生活的几乎所有内容。档案中卷帙浩繁的诉状、辩诉状、口供和作为证物保存下来的契约、文书等等,记录了大量的社会生活信息,而且它们还直接反映出法律更革与社会变迁之间的互动机制和过程,这是其他类型的文献资料所缺少的。包伟民介绍,一件案子的卷宗,除了原被告的各类状纸,有的包括了知县、承审员或法院推事的历次判词,调解笔录,言词辩论记录,庭审口供,传票,还可能有各级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司法机构之间的来往公函,有的还附有作为证据的契约、分家书、婚书、系谱简图、法警的调查记录、田产山林的查勘图等等种类名目之全,就像一个博物馆。

  龙泉司法档案清晰记录了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从传统到近代变革的完整过程。中国古代司法一直延续的是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表现在地方司法上,就是县衙审判,典史和知县(幕友)判案。这套制度,到了清末民初开始改革。

  这批龙泉地方法院的档案,折射了从晚清到1949年,整个民国时期地方司法变迁的完整数据。在一些细节上,也能看到民国司法的巨大变化。包伟民举了一个见证法制变迁的例子:状纸的用语。比如,原、被两造所提交的诉状、辩诉状等的结尾,民众所使用的语句在整个民国时期的演变。在清末和民初,状纸中“号泣青天大老爷明鉴”之类用语还相当普遍,逐渐的这种旧式状纸上的习语被“伏乞知事暨承审官俯赐”或“请求县政府恩准/赐准”这样的用语所取代。到了民国后期,状纸的结尾则较为统一地使用“请求察核”,“谨呈/诉龙泉地方法院公鉴”这样的语句。这不仅说明民国司法从政法合一的县知事判案向司法独立的转变,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民众对于诉讼、执法机关的观念的变化。其他许多细节,甚至包括案卷文书格式的历次演变等等,都可以在这批档案中得到清晰的展现。这就使得这批文献不仅具有相当高的学术价值,更具有无可替代的社会价值,可以为当前社会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直接的参考数据。

  随着龙泉司法档案的整理编纂出版,历史的面纱将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所揭示,将为当今构建一部具体、实际、完整的近代中国法制史提供重要的帮助。

  《丽水日报》(2018年12月3日三版)。



编辑:张望 来源: 2018-12-0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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