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浙江在线·龙泉支站 天气预报 空气质量 龙泉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8;空气质量等级:优;PM2.5日平均浓度为12微克/立方米,优。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搜索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创新强省”建设为目标,全面践行“两山”发展理念,以“丽水之赞”为引领,用好“跨山统筹、创新引领、问海借力”三把“金钥匙”,集聚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和要素,加快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奋力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创新作为第一动力、人才作为第一资源,强化科技强市工作导向,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更多集聚创新资源,更强激活创新要素,更快转化创新成果,更好补齐产业短板,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培育高质量绿色发展新引擎,为龙泉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新优势,争当新时代科技创新发展的排头兵。
二、政策举措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 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市外引进(迁入)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2.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对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规上工业企业和纳入浙江省科技机构统计的企业科研机构,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研发费用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度研发费用超过2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3.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激励企业与国家级科研院校、高等院校(限省内高等院校、省外211或“双一流”高等院校、世界前500强国外大学)合作建立研发机构,或在所属行业创新前沿城市建立研发机构(“研发飞地”)。对建立研发机构(“研发飞地”)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给予30%租金补助,且连续补助2年,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被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被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企业研究院和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市财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4.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按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增加值和增长率综合计算年度排名,对排名前5名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税收增量奖励政策,以前三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年度最高值为基数,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幅达到15%以上的,按超基数部分的30%给予奖励,增幅在15%(含)以下的,按超基数部分的20%给予奖励。
5. 推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对新列入省级新产品计划并在一个年度内取得成果鉴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其中当年该新产品产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成功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给予按其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设备转让金额不在此列)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2%的奖励(需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备案),单个项目一次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大力构建协同创新机制
6. 引进高校院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究院、产业园、科创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研发机构,面向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研发、检验检测、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根据签订的协议,为其工作提供便利,优化服务,并给予经费补助。
7. 完善产业柔性引才机制。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化与科研院校(所)全面合作,创新产业柔性引才机制,加强高层次人才的集聚,为主导产业、重点企业等提供产业首席专家、工业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特派员等人才支撑,具体按《龙泉市产业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龙人才办〔2018〕7号)执行。
8. 加强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签订一年以上协议且服务满一年,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按照实际支付工资额的20%申请绩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对企业委托专家团队开展产业共性项目攻关需申请政府补助的,经市科学技术局和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实行“一事一议”。
9. 支持科研技术合作项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且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工作经费3万元的补助。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项目计划的,按项目上级补助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企业地方财政奖励配套。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市本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三)大力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10. 加快培育科技孵化平台。打造与产业转型升级关系密切的科技孵化平台,大力构建创业创新科技孵化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科技孵化园(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1. 加快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国家级、省级行业性检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2.加快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打造“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服务体系。以汽车空调、青瓷宝剑、竹木加工、食药用菌等主导产业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加快建设集研发、检测、人才、科技、品牌、金融等多元一体创新服务体系。被列入丽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被列入龙泉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四)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
13. 积极鼓励专利发明创造。大力推进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和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市建设。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每件2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只奖励一次;同一件发明专利分别获得国内、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的,可重复奖励。
14. 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企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先后被认定为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可重复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丽水市级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丽水市轻型知识产权企业管理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5. 着力支持专利成果转化。对企业引进、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实施产业化,且该专利技术产品从转让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纳税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专利引进、购买成交额10%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并产业化的,从该发明专利授权日起一个年度内专利产品纳税销售额达到500-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16. 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积极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市内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开展诉讼维权行动。对取得胜诉的案件,每起给予诉讼费用20%的奖励,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五)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
17. 深化科技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制定实施科技服务领域改革行动方案,以“三简三优三支撑”为切入口,简化申报评审程序,建设科技创新资源地图,优化创新服务,把科技领域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向企业和科技人员扩面。加快“科技大脑”建设,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建立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决策支撑系统,实现智管科技、智能服务、智慧决策。
18.优化科研项目管理。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突出需求导向,每年确定重点研发方向,完善科研的精准决策和择优资助机制,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和科研院所集聚、向重点产业集聚、向成果转化集聚。进一步改进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推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19.推进科技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科技事业管理市场化配置公共资源运行机制,以市场化方式采购基础研究和公共技术研究,实现科技创新服务由政府投资向政府采购的方向转换。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将政府部门有关职能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社会化或者涉及产业共性技术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交由具备条件的大专院校、科技评估和咨询机构、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服务中心、风险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20. 强化创新资源要素供给。对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总额位居全市前十名的企业,每个企业每年可增加创新券申领额度10万元;对上年度纳税总额位居全市前十名的工业企业或完成股改的企业,每个企业每年可增加创新券申领额度10万元。对创新能力强、研发投入大、上缴税收多的企业优先安排市本级重点科技项目与市校合作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推进产业平台动能、传统产业改造、企业亩产效益提升的创新主体以及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品牌培育、绿色发展的企业,依据《关于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给予兑现。
21. 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对以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1:2的配套奖励;对以第二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督促落实全市科技创新重大战略研究、重大政策安排、重大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推进科技创新工作。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优化科技投入结构,把科技投入列入公共财政重点保障。市财政科技投入聚焦创新主体培育,聚焦共性技术攻关,聚焦产业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本级财政科技拨款占财政经常性支出比重、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等需达到上级要求,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科技创新券的投入力度,拓宽使用范围。
三是强化部门协同。按照科技创新总体要求,强化科技、教育、财政、发改、税务、经商、青瓷宝剑产业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目标一致的工作合力和政策合力,提高政策的系统性、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支持政策的叠加效应,加快促进科技创新引领绿色发展。
四是严格考核督查。进一步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指标、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指标、省市科技考核指标等列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内容,建立目标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细化落实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确保高水平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四、附   则
(一)扶持对象条件规定。
1. 本意见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龙泉市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对当年实际缴纳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以上标准的1.2倍执行;对当年实际缴纳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以上标准的1.3倍执行。
2. 对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 建立研发投入负激励机制,对达不到全市上年度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平均水平的企业,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二)本意见由龙泉市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同一项目涉及市级其他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中相关补助奖励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龙政办发〔2017〕93号)同时废止。

                  龙泉市科学技术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9日     



编辑:蓝钦琪 来源: 2019-09-06 10:03



龙泉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