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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泉市委 龙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工业强市”战略  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组织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合力打造工业第一经济,推进龙泉经济的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主导产业加快发展

1、充分发挥技改贴息等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重点向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倾斜。

2、加大五金空调汽配行业的扶持力度。自2006年起,凡五金空调汽配生产企业以上年实际上交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免、抵、退税额,下同)为基数,超基数留市部分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3、鼓励五金空调汽配企业拓展市场。对参加经贸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全国性汽车空调配件博览会的企业,给予每个摊位补助0.3万元。

4、鼓励竹木精深加工。

1)对产品附加值高的木材精深成品加工企业,在证照齐全的条件下,均享受优惠政策,即在办理产品出运手续时,向林业部门交纳110元/净立方米的林业规费,上缴省部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以毛竹为原料的竹制品加工企业,林业部门按精深加工程度,分档优惠收取育林资金。

3)从外地购进木材或木质半成品,经林业部门登记核实后,手续齐全的出运时不再收取林业规费,折率按省政府和省林业厅制订的标准执行,对一些无证流入的竹木或半成品,凡经林业部门依法处理后,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5、加快青瓷宝剑行业规模扩张和产业提升。自2006年起,对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并上交税金30万元以上的青瓷宝剑生产企业,以上年实际上交税金为基数,超基数留市部分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二、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做强做大

6、对经认定的五家市重点工业企业以上年实际上交税金为基数,超基数留市部分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7、重点工业企业的工业用地、电力等资源优先安排。

8、重点工业企业要求市委、市政府协调和处理的事项,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行文请示,由市委、市政府及时给予协调和处理。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9、设立工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奖励。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经贸部门立项或备案的,投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按设备部分实际投资额的2%扶持;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项目,按设备部分实际投资额的2.5%扶持;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部分实际投资额的3%扶持。单厂(公司)技改项目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同一技改项目已享受市以上补助的,不再享受市技术改造扶持补助。

2)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标准检测中心,经验收合格,国家级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省级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3)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安全管理体系、OSH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SA8000企业劳动用工审查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4)列入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或示范企业的、经过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5)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浙江省名牌产品”的,国家级奖励人民币6万元、省级奖励人民币3万元。

1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企业可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加速折旧的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执行。

11、鼓励企业进行“零地技改”,对企业利用原有场地进行厂房加层或增加设备实施技术改造的,免收相关审批规费。

四、外贸出口奖励措施    

12、生产性自营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本企业加工的产品,除享受上级补助政策外,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

13、进出口流通性企业,组织出口本市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部分,享受自营生产企业出口奖励政策,给予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

14、对开展来料加工贸易的企业,按海关监管的原材料进口额,给予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

15、企业赴国(境)外参展,并经认可的,每个企业补贴人民币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一次)。

16、减免水利建设基金。外经贸企业(包括外经贸专业公司、其他外贸流通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经企业)的自营出口业务和外经业务,可报批减免水利建设基金。 

五、加快金沙新区工业发展

17、积极探索金沙新区开发模式和资金筹措机制,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快金沙新区综合功能培育进度。

18、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金沙新区标准厂房建设。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9、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外资和市外内资,走合作嫁接快速发展的道路。市内企业与市外企业合资合作时,如以企业原有房产、地产等固定资产合资合作,需要办理所有权过户变更手续的,免收有关规费。

20、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外,第3-5年企业缴纳所得税留市部分100%奖励给企业。从投产年度起,投产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留市部分50%奖励给企业;第2-5年实际缴纳增值税留市部分比上年实际增长额50%奖励给企业。

21、内资新办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设立之日起,经市国税部门批准在3年内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从企业获利年度起,5年内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50%奖励给企业。投产后3年实际缴纳增值税留市部分比上年实际增长额50%奖励给企业。

七、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壮大

22、设立工业企业跨越发展奖。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人民币1万元;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人民币2万元;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奖励企业人民币3万元;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的企业,奖励企业人民币5万元;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的企业,奖励企业人民币10万元。

八、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23、重奖优秀企业家。从2006年起,实际上交税金(国、地税之和,不包括免、抵、退税额,下同)首次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10万元;实际上交税金首次超过7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15万元;实际上交税金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价值30万元左右的轿车一辆;实际上交税金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300m2的别墅用地。

24、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经营者参加省内有关大专院校培训班学习;每年对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经营者进行免费体检;定期举办企业家论坛,为企业家提供相互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九、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25、对金融机构扶持工业发展实行奖励。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加大对金沙新区和工业企业的贷款力度。奖励按年度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十、其他

26、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帐证健全。水电开发项目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本意见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龙泉市金沙新区工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龙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工业发展的需要,确定金沙新区为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工业发展的主要空间。

第二条  新区是我市发展经济的主战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搞好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凡进入新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接受龙泉市金沙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入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新区规划及产业定位

第五条  龙泉市金沙新区由五个功能区组成,即太阳伞功能区、大沙松溪弄功能区、青瓷宝剑功能区、张村功能区和石功能区。

第六条  根据“发挥优势,集聚整合,科学规划,错位发展,培育支柱,特色优先”的原则,明确功能区的产业布局。太阳伞功能区、张村功能区以发展竹木制品为主;大沙松溪弄功能区以发展五金空调汽配、高新技术和食品加工等为主,石功能区以发展刀剑业为主。

第七条  新区道路、通讯、供电、供水、排水、排污、消防设施以及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区建设规划。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道路、排水、排污、消防、公共绿化等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由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电力(路灯)、通信、供水、有线电视等设施由相关部门出资建设。

第九条  企业内部及企业连接到新区的基础设施由企业出资建设。

第四章  入区条件

第十条  入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新区行业布局规划,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石、张村功能区必须达到200万元以上),且投资密度(含土地、基建、设备购置等,下同)达每亩50万元以上;

(二)建成投产后单位用地面积年上交税金达到每亩3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企业达到上述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进入相应的功能区:

(一)市外企业;

(二)获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

(三)获省级名牌、省级著名商标及以上称号和荣誉的产品生产企业;

(四)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交税金200万元以上企业;

(五)一次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入区实行项目咨询制度。对确认入区的企业由新区管委会实行全程代理。

第十三条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企业在签订《企业入区协议书》的同时,需交纳每亩1万元保证金,其中:整体项目竣工保证金50%,上交税金达标保证金50%。一个项目履约保证金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土地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价格:

(一)工业用地实行“三通一平”熟地出让(即:通路、通电、通水、平整土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由市政府一年一定。2006年度各产业功能区的工业用地政府优惠价为:1、原太阳伞功能区每亩10万元;2、大沙松溪弄功能区每亩8万元;3、张村功能区及石功能区每亩6万元。

(二)工业用地按产业功能分区供地;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三)新区内的征地留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按照市政府征地和拆迁安置政策进行供地。

第十五条  出让土地面积计算

(一)土地出让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二)《企业入区协议书》中的土地面积为毛地面积,也就是交款面积。其中:包括新区内道路及绿化带用地所摊派面积(不计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面积)。

第六章  优惠政策及履约保证金返还

第十六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且建成投产后单位用地面积年上交税金达到每亩5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相应功能区块当年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每亩下浮2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后单位用地面积年上交税金达到每亩5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相应功能区块当年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每亩下浮3万元。下浮地价实行先征后退,项目竣工投产、税金达标后,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给予一次性返还。(注:外资每100万美元折抵人民币1000万元计算)。

第十七条  进入新区的工业项目(办公及生活设施除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小区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  企业在《企业入区协议书》约定之日前整体项目竣工投产的,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返还整体项目竣工履约保证金,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还利息。

第十九条  企业整体竣工后,单位用地面积年上交税金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达标的,达标后一个月内返还税金达标履约保证金,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还利息。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在《企业入区协议书》约定动工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的,由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在协议约定动工之日起两年以上未动工的(包括部分未动工的),由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企业入区协议书》约定整体竣工之日还未整体竣工的,新区管委会不返还该企业的整体项目竣工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自土 地交付之日至《企业入区协议书》约定整体竣工日期止,企业投资额不足协议约定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的,或超过协议约定整体竣工日期一年,企业投资额仍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总额的,在企业投资额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总额前,不享受入区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单位用地面积年上交税金自竣工验收次月起连续三年低于入区条件规定标准的,新区管委不返还该企业的税金达标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严禁企业改变土地用途,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未经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对达不到入区条件的企业,鼓励其租用新区标准厂房;租金第一、第二年每平方米4元/月,第三、第四年每平方米6元/月,第五年以上每平方米8元/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沙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强市、旅游兴市”发展战略,“项目带动、开放推动”战略举措,突出项目招商、开放招商,进一步抢抓机遇,力争全市利用外资和市外内资有新突破,全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集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认识,理顺招商引资工作体制

1、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招商引资是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招商引资作为提升工业化、加快城市化、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主要切入点,努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2、加强领导,成立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及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委办、市府办、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金沙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环保局、招商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通过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克服困难与要素制约,进一步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

3、区别对待,安排招商引资任务指标。从实际出发,客观分析全市各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和比较优势,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的原则,确定各乡镇(街道)的招商引资内容与任务指标。根据市直单位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安排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继续给市政府职能部门、对外联络较多的单位安排招商引资任务指标,其它单位不再安排招商引资任务指标。未安排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单位, 应继续关心、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4、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是我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招商引资工作政策、措施,提出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和意见,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是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力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各自条件和对外联系渠道,引荐外来投资商来龙泉投资创业。

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方法,提高招商引资成效

5、拓宽思路,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业主及社会各方面力量,拓宽思路,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是工业、农业、旅游开发、科技教育、基础设施等项目。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全市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类项目,市经贸局负责全市的工业商贸类项目,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的农业综合开发类项目的前期研究与包装工作,其它项目分别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负责前期研究与包装。各单位提出的招商引资项目经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会审同意后,由招商办建立对外招商项目库,加强对外项目宣传,提高招商工作的针对性和成功率。

6、发挥比较优势,明确招商重点。充分认识和发挥我市区位、资源与原有产业基础的比较优势,精心包装并推出切实可行的项目,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成功率与质量。当前尤其鼓励市外资金投资发展五金空调汽配、竹木精深加工、青瓷宝剑产业,推动三大主导产业做强做大。分析和把握我市周边经济发达地区的发展态势,选择重点地区和企业,确定重点方向,主动上门开展招商活动。

7、发挥市领导的外联优势,开展强势招商。充分发挥市领导对外联络广泛、工作层次高的条件,利用各种对外交流机会,开展强势招商活动,力求在招大商、引巨资上有所突破。

8、安排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需要。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凡引进工业、农业、科研、文教体卫、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和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年终按实际引进资金额的1‰安排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9、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督查和招商信息通报。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督查,每季度通报一次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各乡镇(街道)和有招商任务指标的单位,每季度上报一次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和在谈、在批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信息通报,招商办每季度通报一次可供招商项目、空闲厂房和可供土地情况,并负责在“中国·龙泉信息网站”发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项目、服务内容等信息,实现招商信息共享,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成效。

三、对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

10、改革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和评奖办法。奖励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对社会中介人的奖励(不包括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凡引进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在10万美元以上,引进市外内资固定资产投资外方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利用外资或市外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二对有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单位,根据完成任务指标与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予以奖励。评选奖励办法另见《龙泉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

三对其他没有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单位,参与招商引资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一定奖励。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龙泉市支行

关于金融部门支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二次创业”战略,营造“工业强市”的良好氛围,促进金融部门改善服务,增加信贷有效投入,更好地支持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1、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经济决定金融,金融促进

经济发展。金融部门要不断壮大发展自己,增强实力,加强服务,增加有效投入,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实现经济、金融共同繁荣。

    2、改进信贷管理,建立有利于贷款投放的机制。各金融部门在明确信贷风险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改进信贷管理,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倾斜政策,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进一步发展农村金融,增加农业贷款,支持农村经

济发展。农村信用联社要坚持主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针,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公司+农户”贷款等形式,优先保证和发展种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并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各金融部门要择优扶持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市场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精深加工。

4、重点扶持一批骨干工业企业(包括个私企业)的发

展。金融部门应有计划地选择若干家有发展后劲的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实行“一厂一策”信贷措施,对大额贷款可采取银团(社团)贷款形式,对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可采取封闭贷款等形式,扩大信贷投入渠道。同时,要积极扶持特色经济发展,对青瓷宝剑、五金空调汽配、竹木加工企业及金沙新区入区企业的资金需求,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行(社)要给予优先支持。

5、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凡被列为市重

点建设项目,金融部门要早介入、早上报,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在认真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行申报项目贷款,争取上级行的支持,促使项目早日建设;同时做好项目配套流动资金供应。

6、拓展消费信贷业务范围。鼓励金融部门开办住房、

汽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贷款业务,促进我市消费信贷发展。

7、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排忧解难。金融部门除了信贷给予支持以外,要积极运用金融工具,优先为重点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的贴现、再贴现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方便。同时,要积极支持企业通过租赁、股份制改造、招商引资等手段多渠道进行融资。

8、金融部门应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企业改制必须依法合规进行。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有贷款余额的改制企业,在新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条件下,债权行(社)要积极给予办理转贷或续贷手续,为我市的企业改制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9、改制企业落实好债权债务后,人民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新企业凭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10、金融部门要根据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贷能力和自身资金供给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支持企业按市场需要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因素影响难以还贷的,经审查符合条件,金融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展期或续贷手续。

11、贷款的发放和计结息必须按《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对合规的社会担保中介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利率可少上浮或不上浮;对信用等级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风险较低且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贷款利率可以少上浮或不上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3、金融部门应做好资金结算工作,加快资金清算速度,严肃结算纪律,不得压票、退票或无理拒付;鼓励推行新的结算工具,发挥信用卡异地结算功能,以方便企业办理异地结算,提高资金运用率。此外,金融部门还要积极开展投资咨询、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保管箱、市场信息等新的服务项目,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14、对符合开立银行帐户的企业,人民银行在收到开户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开户手续,颁发开户《核准书》,开户《核准书》工本费一律免收。

15、对符合申领贷款卡的企业或自然人,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

16、适当放宽开户银行的现金审批权限。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大额现金支付,大额现金支付审批由开户行(社)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17、积极配合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的运作,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与风险底线。对经担保公司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应给予优先支持,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18、加大对金融部门的考核奖励力度,鼓励金融部门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龙泉市支行负责解释。原龙政办[2001]1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