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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房水电开户、转户如何规定
记者 叶驰龙 见习记者 徐芷怡
7月17日,我市召开城区留用地“房票换地票”工作推进会,加快城区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彻底解决。我们围绕留用地处置相关政策,分期为大家答疑解惑。第七期,我们邀请了市“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吴孟秋,带大家了解我市在联建房专项整治行动中采取相关措施的法律依据。
联建房水电开户、转户如何规定?
答: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条件,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联建房因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置到位,不能直接办理用水、用电开户及转户手续。用水、用电开户须向所在街道申请完成联建房综合处置手续后,再向供水供电部门提出开户申请。且户主不得凭联建房买卖合同,为受让人(买方)办理联建房用水过户手续,户头须在土地持证人名下。
联建房能否作为经营性场所并办理相关营业执照?
答:不能。首先联建房作为住宅用地,不能作为经营性场所。《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要求,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将违法建筑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目前我市已全面停止联建房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