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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做不得
案例1
自家院内烧杂草,罚款!
近日,我市查处三起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树枝等案件,相关当事人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11月22日,西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兰某某在院子内露天焚烧杂草,现场浓烟滚滚,执法人员随即责令当事人将火扑灭,并当场向其讲解禁止露天焚烧的相关法律法规。
当事人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西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兰某某说:“我原本以为在自家院内烧烧杂草没事,经过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后不会再这样做了。”
案例2
农田焚烧秸秆,罚款!
11月25日,八都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章府会村村委会东南方向1000米处农田有人露天焚烧秸秆,现场火势较大,执法人员随即责令当事人将火扑灭,并当场向其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焚烧秸秆造成的不良影响。
经现场勘验,过火面积约28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八都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拟对当事人蔡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蔡某某表示:“我已认识到焚烧秸秆不仅会危害环境,还将受处罚,以后坚决不这样做了。”
案例3
露天焚烧杂草树枝,罚款!
11月27日,龙渊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苍松路100号停车场附近有人露天焚烧杂草树枝,现场可见浓烟上扬,执法人员随即责令当事人将火扑灭,并当场向其讲解禁止露天焚烧的相关法律法规。
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龙渊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拟对当事人季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识到露天焚烧的危害性后,季某某表示:“以后不仅自己不会再这样做了,同时也会告诫亲戚朋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市民。”
案例4
农田焚烧秸秆,罚款!
11月26日,安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安仁镇岭坤农田有人露天焚烧杂草,现场浓烟滚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将火扑灭,并当场向其宣传禁止露天焚烧的相关法律法规。
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当事人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物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安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后,金某某说:“经过这次,我知道了秸秆焚烧形成的滚滚烟雾,对一个地方的环境形象是很大的破坏,以后坚决不再烧了。”
案例5
露天焚烧杂草树枝,罚款!
11月27日,龙渊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龙泉市北山路25号临江村附近浓烟上扬,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发现有人露天焚烧杂草树枝。执法人员随即责令当事人将火扑灭,并当场向其宣传禁止露天焚烧的相关法律法规。
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当事人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徐某某说:“经过这次,我明白了秸秆禁烧的危害,以后绝对不会再烧了。”
案例6
农田焚烧雷竹笋,罚款!
11月29日,安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安仁镇广田村社庙旁农田有人露天焚烧雷竹笋,执法人员随即责令当事人将火扑灭,并当场向其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焚烧秸秆造成的不良影响。
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物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安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拟对当事人作出 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某某说:“我会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以后也不会再有在田里露天焚烧的行为了。”
案例7
扩散疫木,刑事拘留!
近日,市公安局成功侦破全市首起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件,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松材线虫病疫木100余立方米,切断了一条松材线虫扩散链。
11月27日,市公安局联合市林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安仁镇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控专项检查时,发现兰师畈空地上堆放有大量本地松木板。经查,这批松木板来源于上垟镇楼某某锯板厂,侦查人员随即赶往上垟镇,在锯板厂路口发现有人正打算将疫木装车转移,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
经连夜突审,楼某某3名犯罪嫌疑人对违法收购疫木并进行加工出售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共查获疫木100余立方米,涉案金额7万余元。目前,楼某某等3人因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非法处置松材线虫病疫木等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加大打击力度,持续推动我市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
案例8
违规生产,没收,罚款!
严某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松木及其制品,违反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规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松木及其制品并处罚款人民币6064元的处罚决定。
季某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松木及其制品,违反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规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松木及其制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149.5元的处罚决定。
吴某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松木及其制品,违反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规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松木及其制品并处罚款人民币7341.2元的处罚决定。
少某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松木及其制品,违反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规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松木及其制品并处罚款人民币7101.3元的处罚决定。
目前,涉案松木及其制品已交由市林业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