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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范围内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4-01-05 来源:今日龙泉 记者: 编辑:季靓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倡导移风易俗,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范,根据【2022】1号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现就龙泉市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

  (一)城区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原)临江村、石武村、(原)曾家村。53省道石达石隧道西出口。南至:衢宁铁路以外100米(寨背山山脚)。西至:炉田村、炉田工业园区、(原)宏山村、茶坦村、河平村尖地自然村、(原)宫头村狮子垟自然村。北至:53省道凤凰山隧道北出口与环城西路北段交接处,环城西路北段与西独线东端交接处,西独线东端与白云路北端交接处,环城北路,环城北路与51省道交叉口。

  (二)石达石街道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金岗工业区最东边建筑外100米;南至麻寮自然村最南面民房外100米;西至鞋产业回归工程;北至兰头最北面厂房外100米。

  包括金岗社区、季边村、上坞村(不包含吴师坞)、金塔工业园区、金岗工业园区、鞋产业回归工程、鞋产业辅料基地。

  (三)八都镇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坪山岭工业园区;南至龙浦高速公路;西至新老省道交接处;北至山沿。

  包括八都一村村、长安村、四村、章府会村、坪山岭工业园区、溪坪工业园区。

  (四)上垟镇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八字亭沿东200米,南至里岙山,西至社田沿山一直到源底村的昴山下,北至昴山下。

  包括木岱口村、源底村。

  (五)小梅镇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老汽校房屋边沿外100米;南至龙庆桥中;西至梅溪边;北至老加油站。

  包括梅一村、梅二村、梅三村。

  (六)查田镇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东皇畈;南至植碧殿下首弯道处、万山口;西至高速公路、金圩工业园区;北至金矿上首100米弯道处。

  包括查一村(不包括万山自然村)、查二村(不包括炉溪自然村)、查三村、查四村、下保村、东皇村(不包括吴田自然村)、金圩工业园区。

  (七)屏南镇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吴处;南至大桉树;西至田后;北至林畜场。

  包括坪田村。

  (八)安仁镇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大丘另村张山岩自然村;南至安仁自来水厂界;西至黄林源;北至安仁码头。

  包括项边村、刘坊村、黄石玄村、安仁口村、大丘另村。

  (九)锦溪镇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污水处理厂;南至庄头源自然村、上垟自然村;西至排沙门自然村、坑心自然村;北至半溪隧道口。

  包括上锦村、中锦村、下锦村。

  (十)住龙镇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住溪村赤岭自然村、建平村龙井自然村、毛源自然村;南至双渡洋岙检查站;西至龙星村弯潭自然村;北至潘床口、胡埠垟加油站。

  包括住溪村、龙星村、建平村。

  (十一)兰巨乡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半边月自然村;南至五梅垟自然村;西至安豫线;北至垟移自然村。

  包括五梅垟村。

  (十二)宝溪乡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水路下;南至宝溪4A景区入口处;西至坑里自然村最边缘房屋外延100米;北至与溪源田行政村交界处。

  包括溪头村。

  (十三)龙南乡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山头顶;南至大洋村交界;西至溪边沿;北至岙门凉亭、龙南乡垃圾处理站。

  包括蛟蛘村蛟垟自然村。

  (十四)道太乡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紧水滩库区;南至村沈线K16+000;西至衢宁铁路禁燃范围;北至村沈线K19+010。

  包括大白岸村大白岸自然村。

  (十五)岩樟乡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狮子岩;南至郑庄村头;西至长孙坑;北至黄坛源。

  包括郑庄村郑庄自然村。

  (十六)城北乡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河里自然村村后、麻寮自然村村后;南至老粮管所尾;西至乡政府后山;北至弯潭。

  包括河里村河里自然村、麻寮自然村。

  (十七)竹垟畲族乡禁止经营和燃放区域范围:东至坑桥头;南至回龙社;西碓坑泥山;北至碓圩畈。

  包括盖竹村。

  (十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4.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6.景区、公园、博物馆、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7.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军事设施所在地;

  10.百山祖国家公园龙泉片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禁止经营和燃放时间:从2023年12月26日起,禁止在龙泉市划定区域范围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龙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烟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除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燃放的区域外,应当由主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主办单位应依照法定大型烟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可劝阻并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12345)。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劝阻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

  

  龙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