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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公告

〔2021〕第12号
2021-04-23 来源:今日龙泉 记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龙泉市人民政府已对《龙泉市城市更新·未来社区—水南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1 年4月 22日至2021 年 5月21日,共30天。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龙泉市剑池东路267号(市征储中心),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在征求意见期

  限内以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

  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龙泉市剑池东路267号征储中心。

  联系人:陈志海  

  联系电话:0578-7112768  传真:0578-7113362  

  电子邮件:1297043285@qq.com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1日

龙泉市城市更新·未来社区—水南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经研究,龙泉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龙泉市城市更新·未来社区—水南区块项目列入2021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剑川大道,南至剑池东路,西至公园南路水南段,北至瓯江沿岸(详见龙泉市城市更新·未来社区—水南区块项目拟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本项目的征收部门:龙泉市土地房屋征收与储备中心

  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龙泉市人民政府剑池街道办事处,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评估时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征收时间

  (一)征收时间:本补偿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至本项目结束。

  (二)签约生效期限: 本补偿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至2021年XX月XX日。

  该项目附征收生效条件,截止2021年XX月XX日,该区块内被征收人补偿协议签约率累计达到92%(含92%),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该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三)享受协议签约奖时间:

  1.在2021年XX月XX日24时前签订协议的,按户全额享受协议签约奖;2021年XX月XX日24时后签订协议的按日减少提前签约奖励。

  2.在2021年XX月XX日24时前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全额享受协议签约奖;2021年XX月XX日24时后签订协议的按日减少协议签约奖励。

  (四)享受腾空搬迁奖时间:

  在2021年XX月XX日24时前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全额享受腾空奖励;2021年XX月XX日24时后腾空的按日减少腾空奖励。

  五、“户”的认定

  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材料计户。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的,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及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计算。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三)水南区块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房屋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三)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住宅用房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的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其中房屋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参照《关于公布2020年度龙泉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建设〔2020〕70号)文件,并结合成新予以确定,无参照补偿标准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市场价评估确定; 

  2.搬迁费:给予每户3000元搬迁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3.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偿;

  4.购房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200元的购房补助;

  5.协议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减少2000元;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少30元;

  6.腾空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腾空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少 60 元;

  7.住宅商品房补偿奖励:被征收房屋为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商品房,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再给予合法建筑的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8%奖励;

  8.货币补偿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再给予合法建筑的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10%奖励。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总价。

  1.安置房源

  龙泉市城市更新·未来社区—水南区块项目安置房源为安置期房,建设地点为水南地块(具体根据安置房规划方案确定)。安置期房为多层、高层建筑,其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约80平方米、约95平方米、约110平方米、约120平方米、约135平方米五种户型(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2.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可以选择扩大27平方米的安置房,再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确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27平方米(含27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结算,超出部分按交房时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用房最大套型面积的,可以选择一套以上的安置用房,但安置用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45平方米之和,如被征收人自愿放弃选择多套安置用房,超出的合法建筑面积价值按货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区块有多处房屋的,面积可合并计算。

  3.安置用房的优惠政策

  (1)安置用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按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的5%进行补助(补助价值算式:安置用房建筑面积×5%×安置房评估单价);安置用房每单元设置二部电梯的,按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的7%进行补助(补助价值算式:安置用房建筑面积×7%×安置房评估单价)。

  (2)区块内被征收房屋是产权人唯一住宅且合法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选择安置房时,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统一按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计算(如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为30平方米,可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为45+27=72平方米再向上靠,即80平方米。结算时按30平方米补偿。72平方米按安置价,8平方米按商品房市场价)。 

  4.安置用房交付时限与结算

  (1)选择龙泉市城市更新·未来社区—水南区块项目回迁期房仅为新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区块房屋腾空期限满后24个月内;选择龙泉市城市更新·未来社区—水南区块项目回迁期房有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区块房屋腾空期限满后36个月内;

  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2)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3)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自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房屋征收部门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二次搬迁费;

  (4)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期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和二次搬迁费; 

  (5)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期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按安置期房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和二次搬迁费; 

  (6)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期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在单套27平方米(含27平方米)、多套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结算,超出部分按交房时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5.选房机制

  具体选房细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订。

  九、困难家庭的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市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的困难家庭,经审查,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公示无异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给予补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选择产权调换的,按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属于残疾人的,补偿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被征收人属于残疾人的,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

  被征收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发放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时,按照规定标准提高30%;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20%优惠。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块内有一处以上房屋的,只可享受一处。

  十、直管公有住宅房屋

  (一)房屋原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再按个人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二)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三)房屋承租人既不符合房改条件,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直管公房的腾空工作。

  十一、单位自管住宅用房

  (一)房屋原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经产权单位同意,按房改政策办理房改手续后,再按个人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二)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条件,但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三)房屋承租人既不具备房改条件,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各房屋产权所属单位负责做好自管公房的腾空工作。

  十二、工业用地用房补偿

  (一)征收工业用房,未改变用途的,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按被征收区块类似住宅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50%确定。确定为办公楼、综合用房、住宅或宿舍等的工业用房,其价值按被征收区块类似住宅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60%确定。

  (二)未达标准容积率的土地面积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未达标准容积率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证使用面积—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标准容积率。工业用房标准容积率为0.6。

  (三)被征收工业用房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按同区块住宅房屋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标准予以补偿。

  (四)征收工业用房,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仓储、厂房)的工业用房,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

  (五)协议签约奖:被征收企业在规定签约时间前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50000元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每推迟一天减少5000元;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少30元。

  (六)腾空搬迁奖:被征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腾空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少60元。

  (七)征收工业用房,搬迁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5元搬迁费;特种机械设备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偿。

  十三、商业、办公用房的补偿

  征收非工业用地上商业、办公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其中房屋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参照《关于公布2020年度龙泉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建设〔2020〕70号)文件,并结合成新予以确定,无参照补偿标准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市场价评估确定;

  2.搬迁费:给予每户3000元搬迁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特种机械设备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偿;

  4.购房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购房补助;

  5.协议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减少2000元;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少30元;

  6.腾空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腾空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少60 元;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已停产停业闲置的,不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货币补偿标准计算)。

  1.安置房源

  现房或回迁期房,现房为城东花园安置小区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回迁期房为本项目安置区块内规划建设的商业用房;

  2.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确定;

  3.安置用房交付时限与结算

  (1)选择城东花园安置小区现有商业、办公用房的交付时间为项目征收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

  (2)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自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二次搬迁费。

  4.选房机制

  具体选房细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订。

  5.区块内被征收“住改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凭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本项目安置区块内规划建设的回迁商业用房。

  十四、“住改非”的认定与补偿

  (一)“住改非”房屋的认定

  1990年4月1日以后将临街(路)底层住宅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简称为“住改非”。

  1.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的纳税凭证;

  2.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前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

  3.现状尚在正常经营,但存在相关证照缺失等特殊情况的,由水南区块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住改非”面积的确认

  自然间进深在5米以内的按实际计算,进深超过5米的按5米计算。

  (三)“住改非”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原房屋登记用途进行补偿;

  2.相关证照齐全的再给予按照经营性用房评估价值的30%补偿;相关证照缺失等特殊情况的,经龙泉市水南区块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再给予按照经营性用房评估价值的25%补偿;

  3.区块内底层合法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但未享受“住改非”补偿的剩余部分合法房屋,经水南区块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用于经营性用房的,按原房屋登记用途进行补偿后再给予按照剩余部分合法房屋经营性用房评估价值的10%补助;

  4.对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经营性用房价值的5%计算,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已停产停业闲置的,不予补偿;

  5.对经营性用房部分房屋按户再给予一次搬迁费补助;

  6.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值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征收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十五、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认定和补助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合法住宅房屋底层用于生产经营,有营业证照,尚在生产经营,且相应证照上标明的地点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相应停产停业补助。

  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1.实际使用(含租用)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

  2.实际使用(含租用)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0元;

  3.实际使用(含租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腾空搬迁的,不予补助。

  十六、住宅房屋用于宾馆、酒店等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补偿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合法住宅房屋用于宾馆、酒店等经营性的,有营业证照,尚在生产经营,且相应证照上标明的地点为被征收房屋的,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

  对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使用(租用)经营性用房价值的5%计算,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享受过“住改非”政策补偿,相应部分房屋不再重复享受),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已停产停业闲置的,不予补偿;

  对经营性用房部分房屋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按经营户给予20000元搬迁补助,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按经营户给予30000元搬迁补助。

  十七、征收补偿款结算办法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并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与被征收人办理货币补偿金的结算手续,支付补偿款。本项目全部房屋腾空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可支取的补偿款项明确为:

  1.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小于安置期房基准价值(安置期房面积×期房基准价)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4个月(高层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户20000元协议签约奖和二次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大于安置期房基准价值(安置期房面积×期房基准价)且超过24个月(高层36个月)临时安置费、每户20000元协议签约奖和二次搬迁费之和的,可领取差额补偿款;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大于安置期房基准价值(安置期房面积×期房基准价)但差额小于24个月(高层36个月)临时安置费、每户20000元协议签约奖和二次搬迁费之和的,可一次性领取24个月(高层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户20000元协议签约奖和二次搬迁费。

  领取以上款项后,被征收房屋剩余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一并结算,多退少补。

  十八、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协议或产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市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市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需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编辑:季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