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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百年,走进龙泉司法档案
一卷卷档案,是文化和制度传承的重要载体,记录了时代的转型和变迁;
一张张故纸,承载了转轨中的司法记忆;
一叠叠卷宗,蕴含了丰富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
龙泉司法档案现存17000余卷,88万余页,时间自清咸丰元年(1851)至1949年,横跨百年历史,是目前所知保存最完整、数量最大的民国时期地方司法档案,全面客观展现了基层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型变迁,是珍贵的档案文献遗产,也是中国走向法治历程的真实记录。
近年来,市人民法院大力推进龙泉司法档案挖掘、研究、阐发,建设龙泉司法档案博物馆,编写《龙泉司法档案案例选编》,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2022年7月,“龙泉司法档案博物馆”入选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
穿越百年,让我们一起走进龙泉司法档案中的两个典型案例,这些档案中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在今日依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一:潘恒漪控娄毕轩债务纠葛案
民国六年(1917年),潘恒漪向龙泉县公署递交民事诉状,控告娄毕轩拖欠本洋二百八十元,有借票为据,要求其偿还债务。被告娄毕轩向公署提交民事辩诉状称,其已欠债累累、资力不足,呈请官府迅速宣示其分期偿还债权人债务。龙泉县公署对被告娄毕轩请求分期偿还债务事宜,批示可自行与债权人商量。最后,该案经过亲友翁炽卿多次劝和,双方达成和解。潘恒漪向公署递交和解状称,经亲友翁炽卿劝民和解,同意娄毕轩折半偿还债务洋一百四十元,娄毕轩将田业变卖予以偿还债务,现债务两清,不愿继续诉讼,请求结案。
我们来看看这起案件的特殊点:龙泉县公署针对清楚的借贷事实并未急于作出判决,而是在被告提出分期偿还债务请求后,允许被告自行与债权人商量,给足双方沟通时间,最后经亲友劝和,双方达成和解,撤回诉讼。
该案的解决既有利于维护双方亲朋关系,又能达到息讼止争的效果。潘恒漪和娄毕轩是朋友关系,由潘恒漪亲友翁炽卿出面劝和,既可以防止纠纷升级减少讼累,双方也会念在亲友关系,碍于“情面”,相互妥协、相互忍让,从而更易于达成一致,进而达到纠纷化解目的,这是民间调处制度的独特优势。值得一提的是,潘恒漪向县公署出具和解状撤回诉讼,县公署予以认可。由此可见,由民间调处形成的和解协议,官方是认可的,其效力等同于官方判决。
民间调处这一解纷方式在纠纷的快速和彻底化解、督促履行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对当今社会纠纷解决有极大的启示作用。我们应当继续发掘自我解纷机制的适用路径,为矛盾双方提供更多样、更灵活、更经济的解纷途径,这也是诉源治理的重要方式。
案例二:邱明昌控李棠灭界侵占案
庆元县邱明昌继承其兄所遗山场一处,坐落龙泉县西乡五都,与李棠经营的山场毗连,民国四年(1915年)阴历六月,邱明昌将自家山界内的杉木出让四百五十株给周兴利作为货物买卖,十一月十八日,李棠带多人前往山场强行砍伐杉木二百余株,并以此证明邱明昌越界强砍,邱明昌因此提起诉讼,龙泉县知事张绍轩准理此案。民国六年(1917年)十一月,邱明昌又递状控告李棠越界强砍。
民国五年(1916年)八月六日,前案经龙泉县公署庭讯、履勘,判令杉木归周兴利运售,李棠不得凭空混争,嗣后双方各照契管业,诉讼费由李棠一方负担。民国七年(1918年)一月二十七日,后案经龙泉县公署审理,判决李棠触犯刑律,处罚金一百元,所损坏之木三十九株断令由邱明昌搬归,该案民事部分则不予受理。
李棠不服判决,上诉至永嘉地方法院,但因李棠两度传案不到,审判厅撤销控告。后经公人劝令双方各照契管业,踏明界址,写立界约,双方自愿息讼。
龙泉县公署认为,经到地方履勘确认,明确被砍杉木在邱明昌所有的小岗之内,而李棠曾暗中砍除山界内黄竹致使界址模糊,属于凭空捏造事实。后经县公署查明,李棠越界强行砍伐邱明昌山界内树木三十九株,一则砍伐后若不能补种此片山域必定只能荒废,二则李棠所砍为未长成之木,无法换钱。
龙泉山多地少,耕地资源稀有但山林资源丰富,林业在经济中占比较重,成为当地支柱型产业,因此山林纠纷占比也较大。晚清民国时期的山林开发过程中,民间多以契约管业,即林产的占有、转移和买卖多依靠契约为凭据,部分地方还设有“禁山会”之类林业团体,协调林产利益。地方官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秉承着对森林资源、山林产权的保护态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林业的发展。从本案可以看到,晚清民国时期契约中对于四至界址的描述和界定常常成为争讼焦点,侧面反映出山林所有权归属问题中定界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为当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借鉴。通过厘清山林资源地类界限,明确山林地权属,从源头减少因权属不清产生的山林纠纷。
来源: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