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和主管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及国家指定税种的征收管理职能。承担着全市增值税、消费税等主体税种和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任务以及出口退税的管理任务。
具体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中央企业所得税; 5、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6、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企业所得税。 7、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8、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9、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10、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补滞罚收入;13、车辆购置税; |